《律藏》记载
在部派佛教《律藏》中,佛陀释迦牟尼制戒要求,僧人不杀生但允许食用三净肉。杀生是十恶之首,在家居士应当尽量持五戒,其中不杀生是首戒,世人都不应为供养僧人而杀生[1]。可恶肉都不可食,如世人不食而于其死后送给鬼神的象、马之肉,旃陀罗食用的狗肉,以及蛇和诸猛兽之肉等[2]。对于普遍食用之肉,没有见到为自己而杀,没有从可信之人处听闻为自己而杀,不怀疑其人会为自己杀,即可食用,如《四分律》规定:
“有如此三事因缘,不净肉,我说不应食。若见为我故杀。若从可信人边闻为我故杀。若见家中有头、有皮、有毛,若见有脚、血,又复此人能作十恶业,常是杀者,能为我故杀。如是三种因缘,不清净肉,不应食。
有三种净肉,应食。若不故见,不故闻,不故疑,应食。若不见为我故杀,不闻为我故杀,若不见家中有头、脚、皮、毛、血,又彼人非是杀者,乃至持十善,彼终不为我故,断众生命,如是三种净肉,应食。
若作大祀处肉,不应食。何以故?彼作如是意办,具来者当与,是故不应食,若食,如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