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律工作者大家好!求大家解答一个法律问题。本人是一位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家属,去年八月份,我的家属乘坐一辆搭客摩的与一小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与我家属受伤入院,交警出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70%),摩托车驾驶员负(30%)。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接受了保险公司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小车购置保险),与小车车主达成了赔偿协议,而摩托车主及其聘请的律师拒不进行协商,无奈之下,我于今年7月份向法院起诉了摩托车驾驶员,并缴纳了诉讼费,法院受理了案子并且向我发送了传票,定于2016年10月18日开庭审理本案,当我辗转几百公里赶到法院时,被法官告知取消审理,并要求我补充材料起诉保险公司和小车车主(我们已经协商处理解决了),理由是摩托车车驾驶员向法院递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请问:法院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我还可以起诉保险公司和小车车主吗?如果我不可以再起诉保险公司和小车车主,法院明确告诉我,此案不可能开庭审理。求大家帮帮忙,现在我该怎么做?先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