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高新区、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部署要求,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为导向,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补贴水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等原则,做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具有建湖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
2.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具有建湖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35%发放,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25%发放;
2.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100%发放,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60%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城镇、农村分别按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并逐步提高,实现城乡统一标准。
四、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区)残联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镇(街道、区)残联,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信息,方便申请人知悉办理事宜。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送县民政局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的由县民政局会同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或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打卡转账存入补贴对象账户中。非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账户存折,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五、政策衔接
(一)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后,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
(四)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六)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残疾人户籍迁移的,应在户籍迁入地办理补贴发放手续。残疾人注销本县户籍的,应停止发放补贴。
(七)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对因新旧政策之间发放金额的差额部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部署要求,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为导向,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补贴水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等原则,做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具有建湖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
2.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具有建湖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35%发放,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25%发放;
2.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100%发放,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60%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城镇、农村分别按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并逐步提高,实现城乡统一标准。
四、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区)残联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镇(街道、区)残联,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信息,方便申请人知悉办理事宜。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送县民政局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的由县民政局会同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或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打卡转账存入补贴对象账户中。非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账户存折,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五、政策衔接
(一)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后,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
(四)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六)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残疾人户籍迁移的,应在户籍迁入地办理补贴发放手续。残疾人注销本县户籍的,应停止发放补贴。
(七)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对因新旧政策之间发放金额的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