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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备备件骗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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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伊夫伟业物资有限公司 这个公司是一个骗子公司。购买工业备备件的千万注意了。
这种公司我诅咒早点去死。全家死绝。


1楼2016-11-17 15:15回复
    苏州伊夫伟业物资有限公司
    在业
    (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20594MA1MF6LW2J 法定代表人 邱一夫 成立日期 2016-02-04



    IP属地:上海2楼2017-01-04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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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春期·新启航--探访苏州伊夫伟业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邱一夫
      2016-08-15 14:19辽一网-华商晨报评论(0人参与)
        一个白手起家的青年男人,在陌生的异地赤手空拳开拓市场,看起来相当励志温情。故事很美好,现实却该怎么做?近日,记者采访了苏州伊夫伟业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邱一夫
        在湖南科技大学毕业后,邱一夫大概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八年后会离开别人眼中的铁饭碗——国企中车,选择了自主创业。当记者问到“离开这样一家大国企并且是上市公司,选择艰难的创业之路,您不后悔吗?”他却丝毫没有考虑的回答“如果可以重来,我想还是会做同样的选择,在国企干虽然旱涝保收不假,但却永远无法体现自我价值。”邱总停顿了一下,说道:其实在我选择创业之前,我也曾有些犹豫, 当时父亲说了一句“生业不可冒,熟业可以造”,坚定了我自己创业的信心。
        在传统模式里面,工厂、代理商、经销商、分销商,甚至二级分销商、零售商,每一个环节都增加一次物流,增加一次仓储,增加一次物流分类,不仅供货速度慢而且费用高昂。所以我想的是怎么样把中间环节去除掉,做好卖家和买家的媒介,真正做到“工厂对接用户”。苏州伊夫伟业物资有限公司现已和1200多家国外品牌厂商达成了稳定、友好的合作关系,涉及200000多产品种类,并在德国和加拿大设立合作采购中心,形成了一个稳定而高效的全球化国际供应链体系,拥有货源渠道、价格、货期、服务等方面的巨大优势。
        苏州伊夫伟业物资有限公司自创立以来一直秉承“以诚兴业、互利共赢”的经营理念,视客户与伙伴为挚友,视员工为公司最宝贵财富,团结一致,开拓创新。我们将一如既往的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优秀的解决方案,优良的售后服务,伊夫伟业期盼携手各行各业用户,共创美好未来。


      IP属地:上海3楼2017-01-04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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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马市路47-18号,这个地方骗子一条街,大家不要去~~~


        IP属地:上海4楼2017-01-04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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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个骗子公司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7-01-0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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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17-01-08
            公告类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公告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公告内容: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南扬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原告起诉你公司解除编号为EVEHT16098366购销合同,退还合同款429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IP属地:上海6楼2017-05-11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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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号: (2016)京0116民初6865一、解除北京南扬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伊夫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
              公告日期:2017-04-02
              公告类型:裁判文书
              公告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内容: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南扬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伊夫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京0116民初6865一、解除北京南扬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伊夫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EVEHT16098366的购销合同;二、苏州伊夫伟业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南扬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290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苏州伊夫伟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苏州伊夫伟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IP属地:上海7楼2017-05-11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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