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鹿为马 葫芦僧错判葫芦案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枉法裁判张雪梅诉李某某夫妇民间借贷50.5万元纠纷一案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08年底,周建华(新疆人)与邓小兵(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国保大队副队长)作贩卖柴油的生意。周建华在河南购买柴油,储存在河南人李某某的油罐里,李某某收取周建华储存费用。周建华购油时,将购油款用邓小兵老婆张雪梅(兰州市人)的银行卡打到李某某夫妇的银行卡上,然后由李某某夫妇将钱取出交给周建华。周建华、邓小兵他们从河南拉走了七八车柴油。2008年12月,周建华及邓小兵花费50万元购买了李某某公司生产的添加剂及配套设备。周建华还让李某某打给其女朋友郑兰萍20万元。李某某与周建华的生意往来,在当时已经结清。后周建华下落不明。
2009年,邓小兵、张雪梅夫妇到兰州市公安局控告周建华诈骗其50.5万元,兰州市公安局通过侦查,认定是周建华诈骗,决定:“周建华诈骗案,因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此案。”
因邓小兵、张雪梅夫妇在与周建华的合作中吃了亏,周建华又下落不明,而李某某是民营企业家,实力雄厚,为了弥补其损失,他们决定找李某某当替罪羊。邓小兵在与周建华的合作中,因其是警察,用妻子张雪梅的银行卡往河南打钱。故他们以张雪梅的名义,于2015年2月以李某某夫妇借其60.5万元为由,将周建华、郑兰萍、李某某夫妇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
二、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情况
在诉讼中,张雪梅拿出60.5万元的汇款手续,证明李某某夫妇借其60.5万元。李某某夫妇提出:1、张雪梅汇到李某某夫妇银行卡上的钱,用于购买柴油、添加剂、配套设备、汇给周建华的女朋友郑兰萍,汇款属于合伙生意用的资金,不是李某某的借款,有周建华购买添加剂、设备的手续,有汇款给郑兰萍的票据,张雪梅也承认从河南拉走了柴油;2、2008年底,邓小兵、张雪梅夫妇与周建华合伙在河南购买柴油,与李某某合作不过一个来月,李某某夫妇从来没有见过张雪梅,兰州与河南省西华县相隔1000多公里,张雪梅的丈夫邓小兵是兰州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不可能把60余万元的巨款借给一个没有见过面、远隔千里的人,并且不让借款人写借款手续;3、如果是李某某借了张雪梅的钱,2009年张雪梅不应该到兰州市公安局控告诈骗,而应该去法院起诉民间借贷;4、如果是李某某借了张雪梅的钱,张雪梅不应该控告周建华,而应该控告李某某;5、张雪梅讲: 2009年1月6日周建华替李某某还了10万元。李某某没有给周建华钱,周建华为什么替李某某还10万元?6、兰州市公安局通过侦查,对案件下了结论:周建华诈骗。
2016年9月13日,李某某接到了判决书:李某某夫妇借张雪梅60.5万元,周建华替李某某还10万元,判决李某某夫妇返还张雪梅的50.5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16.9万元。
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审理了1年7个多月,超期一年多。
三、法官胆大妄为 枉法裁判
明明是2008年双方合伙做生意、账目已清;明明是周建华诈骗、张雪梅于2009年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控告,兰州市公安局已有结论,但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的法官为了弥补邓小兵与周建华合作中的损失,竟指鹿为马,判定是李某某夫妇借张雪梅的50余万。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法官的胆子太大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竟敢毫不遮掩、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
如果是案情复杂,事实不清,案件性子存在不同认识,也就罢了,但兰州市公安局的侦查材料把案件说了一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是周建华诈骗。对一个事实清楚的案件,兰州市公安局已经有了结论,法官还葫芦僧乱判糊涂案,案件背后肯定存在腐败、权钱交易。
附:
1、兰州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
内容摘要:兰州市公安局兰公(法)撤案字(2013)02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我局办理的周建华诈骗案,因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2013年8月16日”。
2、兰州市公安局对张雪梅的询问笔录
内容摘要:“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我被一名叫周建华的男子以让我与他一起合作贩卖柴油和给他朋友李某某借钱买房为由分4次共骗去了我的505000元人民币(见询问笔录第1页倒数2―第2页第1行)。”“•••邓小兵就去周建华的单位中石油西北销售公司下属八五油库销售部找周建华,一打听才知道,这个单位根本没有周建华这个人,这时我才意识到我们的505000元钱被周建华骗走了(见笔录第4页第10-11行)。公安人员问:“你们和周建华一共做过几次贩卖柴油的生意?”张雪梅答:“大概做了七八次。”(见上述张雪梅询问笔录第4页倒5-6行)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枉法裁判张雪梅诉李某某夫妇民间借贷50.5万元纠纷一案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08年底,周建华(新疆人)与邓小兵(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国保大队副队长)作贩卖柴油的生意。周建华在河南购买柴油,储存在河南人李某某的油罐里,李某某收取周建华储存费用。周建华购油时,将购油款用邓小兵老婆张雪梅(兰州市人)的银行卡打到李某某夫妇的银行卡上,然后由李某某夫妇将钱取出交给周建华。周建华、邓小兵他们从河南拉走了七八车柴油。2008年12月,周建华及邓小兵花费50万元购买了李某某公司生产的添加剂及配套设备。周建华还让李某某打给其女朋友郑兰萍20万元。李某某与周建华的生意往来,在当时已经结清。后周建华下落不明。
2009年,邓小兵、张雪梅夫妇到兰州市公安局控告周建华诈骗其50.5万元,兰州市公安局通过侦查,认定是周建华诈骗,决定:“周建华诈骗案,因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此案。”
因邓小兵、张雪梅夫妇在与周建华的合作中吃了亏,周建华又下落不明,而李某某是民营企业家,实力雄厚,为了弥补其损失,他们决定找李某某当替罪羊。邓小兵在与周建华的合作中,因其是警察,用妻子张雪梅的银行卡往河南打钱。故他们以张雪梅的名义,于2015年2月以李某某夫妇借其60.5万元为由,将周建华、郑兰萍、李某某夫妇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
二、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情况
在诉讼中,张雪梅拿出60.5万元的汇款手续,证明李某某夫妇借其60.5万元。李某某夫妇提出:1、张雪梅汇到李某某夫妇银行卡上的钱,用于购买柴油、添加剂、配套设备、汇给周建华的女朋友郑兰萍,汇款属于合伙生意用的资金,不是李某某的借款,有周建华购买添加剂、设备的手续,有汇款给郑兰萍的票据,张雪梅也承认从河南拉走了柴油;2、2008年底,邓小兵、张雪梅夫妇与周建华合伙在河南购买柴油,与李某某合作不过一个来月,李某某夫妇从来没有见过张雪梅,兰州与河南省西华县相隔1000多公里,张雪梅的丈夫邓小兵是兰州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不可能把60余万元的巨款借给一个没有见过面、远隔千里的人,并且不让借款人写借款手续;3、如果是李某某借了张雪梅的钱,2009年张雪梅不应该到兰州市公安局控告诈骗,而应该去法院起诉民间借贷;4、如果是李某某借了张雪梅的钱,张雪梅不应该控告周建华,而应该控告李某某;5、张雪梅讲: 2009年1月6日周建华替李某某还了10万元。李某某没有给周建华钱,周建华为什么替李某某还10万元?6、兰州市公安局通过侦查,对案件下了结论:周建华诈骗。
2016年9月13日,李某某接到了判决书:李某某夫妇借张雪梅60.5万元,周建华替李某某还10万元,判决李某某夫妇返还张雪梅的50.5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16.9万元。
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审理了1年7个多月,超期一年多。
三、法官胆大妄为 枉法裁判
明明是2008年双方合伙做生意、账目已清;明明是周建华诈骗、张雪梅于2009年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控告,兰州市公安局已有结论,但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的法官为了弥补邓小兵与周建华合作中的损失,竟指鹿为马,判定是李某某夫妇借张雪梅的50余万。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法官的胆子太大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竟敢毫不遮掩、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
如果是案情复杂,事实不清,案件性子存在不同认识,也就罢了,但兰州市公安局的侦查材料把案件说了一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是周建华诈骗。对一个事实清楚的案件,兰州市公安局已经有了结论,法官还葫芦僧乱判糊涂案,案件背后肯定存在腐败、权钱交易。
附:
1、兰州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
内容摘要:兰州市公安局兰公(法)撤案字(2013)02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我局办理的周建华诈骗案,因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2013年8月16日”。
2、兰州市公安局对张雪梅的询问笔录
内容摘要:“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我被一名叫周建华的男子以让我与他一起合作贩卖柴油和给他朋友李某某借钱买房为由分4次共骗去了我的505000元人民币(见询问笔录第1页倒数2―第2页第1行)。”“•••邓小兵就去周建华的单位中石油西北销售公司下属八五油库销售部找周建华,一打听才知道,这个单位根本没有周建华这个人,这时我才意识到我们的505000元钱被周建华骗走了(见笔录第4页第10-11行)。公安人员问:“你们和周建华一共做过几次贩卖柴油的生意?”张雪梅答:“大概做了七八次。”(见上述张雪梅询问笔录第4页倒5-6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