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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羊股权案—江苏省高院“电传通知”指定管辖权 被指涉嫌滥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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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下午2点,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院”)第19法庭,举行的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听证会格外引人关注。
在此前的2016年6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作出“(2016)苏民监9号”民事裁决,决定“再审李美兰与许荣华、陈家荣确认股转让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8年前的2008年10月16日,身为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牧羊集团”)董事的许荣华将自己持有的15.51%股权,以2160万元转让给身为江苏牧羊集团工会主席的陈家荣(为公司8000名员工代持)。
据记者了解,当时股权实际转让价格约为2400万元,相当于其原始出资额溢价40多倍。
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开始迄今,许荣华及妻子李美兰多次启动诉讼或仲裁,意图否定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但是,李美兰的诉讼均被扬州市中院及江苏省高院判决驳回。事实上,直至2016年7月5日,许荣华提出的仲裁案已被扬州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判决和裁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由于许荣华在不断地周旋与“反悔”,以及江苏省高院疑为许荣华量身定做了一份“涉及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的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并以“电传”的形式向其辖区法院内部下达,让这起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显得更加扑朔迷离。
不过,正是这份再审决定,无论是陈家荣对其“恶意串通”的质疑,还是“违反办案”的举报,在时隔8年后,又让江苏省高院为此陷入了一场被质疑滥用职权的舆论漩涡。
听证会前奏:江苏省高院疑为申请人“翻案”
2016年6月23日,江苏高院作出(2016)苏民监9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李美兰与许荣华、陈家荣确认股转让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2016年9月20日,申请人许荣华向南京市中院申请撤销扬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扬仲裁字第668号仲裁裁决”。
江苏省高院在8年后以“院长发现”为由作出再审决定,这让陈家荣颇为疑虑。
因为陈家荣发现,2016年9月12日,江苏省高院以电传方式“将涉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牧羊有限公司等涉公司类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以下简称“电传通知”),被指定到南京市中院和南京鼓楼区法院统一审理。
法院电传
觉得苗头不对,陈家荣便立即向南京市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撤销仲裁案件应由仲裁机构所在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南京市中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一审裁定,“驳回被申请人陈家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不得已,陈家荣又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但江苏省高院在2016年11月7日对此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记者在一份时间为2016年9月1日由江苏省高院作出的“277号”民事裁定书上看到,该法院作出了查封被申请人范天铭名下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15.51%的股权,“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据记者了解,陈家荣在2016年7月15日已经将所持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17.02%股权(包括15.51%股权),变更登记至江苏牧羊集团股东范天铭名下。
对此,陈家荣及牧羊集团的职工多次向江苏省高院提出质疑。
陈家荣认为,江苏省高院为涉及许荣华的案件量身定做了一份文件,即“电传通知”,将所有与之相关案件的管辖权指定到南京中院和鼓楼区法院。这份“通知”欠缺合法性,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相关规定存在冲突,是法院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
陈家荣代理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仲裁法》关于“申请撤消仲裁裁决”管辖的法律规定已经很明确,是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仲裁法强制性规定。他认为,指定管辖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撤裁案件一类特殊法院对仲裁机构的监督程序,只能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监督,上级法院(指江苏省高院)无权提审,当事人对撤销裁决的裁定书也无权上诉,也不能申请检察院抗诉。
不过,对于江苏省高院疑为申请人许荣华“帮忙”而量身定做了这份“电传通知”的说法,11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张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江苏省高院有权利在自己辖区内部下发通知,“怀疑归怀疑,该案很复杂,需要全面了解情况才能回复记者的采访问题。”
听证会现场之一: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其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
据记者在11月22日听证会上了解到,该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争议在于,申请人许荣华一方认为,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程序违法、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因此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民事裁定书
而被申请人陈家荣一方则认为,落款为“许荣华”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书不是许荣华本人签订,本案的启动程序违法,应当撤销案件。
在当日的法庭听证会上,被申请人陈家荣的代理律师提出了申请人许荣华的诉讼程序上违法以及诉讼主体资格及代理手续不合法的意见。
陈家荣的代理律师当庭提交了一份《笔迹司法鉴定书》,指出申请人许荣华的授权委托书等多份签字是被人伪造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定的申请书上并不是申请人许荣华本人的签字,也不是李美兰的签字,而是第三人的签字。
在听证会上,陈家荣的代理律师对许荣华的代理律师出具的授权书也提出质疑,他说,这份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申请书涉嫌伪造,不能排除他人伪造授权委托书的可能。而且这份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没有明确授权李美兰可以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书上签字,而且李美兰与许荣华在江苏省高院审理案件中,属于原、被告诉讼地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
“许荣华本人未到庭,无法确认本案启动是否属于许荣华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许荣华知晓本案启动。在进入程序之前,程序启动的合法性是必须要审查的问题,伪造一个人的签字就可以去诉讼吗?”在听证会上,陈家荣的代理律师指出,起诉、仲裁、撤销仲裁等属于法律程序,具有严肃性,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一种人身权利,不是财产权利,即使许荣华与李美兰是夫妻关系,李美兰也无权以许荣华的名义启动诉讼程序。撤销仲裁案件只能由仲裁当事人提起,李美兰不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这个诉讼权利。
同时,被申请人陈家荣的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又对申请人许荣华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问题提出质疑。
陈家荣的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指出,许荣华本人没有出庭应确认程序违法,而申请人给代理律师的授权上的签字更不是许荣华本人签署,是第三人签署。既然诉讼主体是许荣华,不是李美兰,那么诉讼权利具有人身属性,因此第三人无权决定启动、撤销、变更以许荣华名义启动诉讼任何法律程序。而且,李美兰自己承认申请上的签字和给律师授权的签字是其本人代签,但陈家荣认为,申请书上的签字也不像是李美兰签署,更像是牧羊集团原董事会秘书的笔迹。
听证会上,南京市中院在听取了陈家荣代理律师的质疑后,当庭合议后认为,能够确定本案启动是许家荣的真实意思表示,代理人手续合法,继续进行听证程序。
于是,陈家荣的的一位代理律师提出,他已当庭针对程序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书上签字不是许荣华签署是直接证据,许荣华代理律师提出的所有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在许荣华本人未到庭确认以及法院在没有向许荣华本人核实的情况下,当庭口头驳回异议是不合适的。
他表示,基于委托人陈家荣给的是一般授权,他仅代表陈家荣对本案程序问题提出立场、观点,无权对裁决书是否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情形等实质性问题发表意见。对法院未核实就驳回异议的程序,他认为法院未经慎重考虑欠妥。为了尊重委托人意愿,因此申请退庭。
听证会现场之二:被申请人质疑法院违反仲裁规定
陈家荣的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还指出,《仲裁法》对撤裁案件的关系规定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原则,这也是《仲裁法》的强制规定,本案申请撤销仲裁案件应由仲裁机构所在地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他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该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应该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省高院在2016年9月12日以电传的形式下达通知,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严重违反关于仲裁管辖的强制性法律规定。”陈家荣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审结7年多的“668仲裁裁决书”,说翻就给推翻,而江苏省高院竟然以电传的形式要求将涉及江苏牧羊集团的案件指定南京市中院管辖,这种做法不符合目前《民诉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江苏省高院的《电传通知》是为了统一裁判尺度,而本案审查对象不是股权转让协议本身效力问题,而是《裁决书》是否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也不涉及统一裁判尺度问题。如果适用江苏省高院《电传通知》,则是法院在撤裁程序中对裁决书所处理的实体争议问题进行了处理,不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和精神。”在听证会上,陈家荣的代理律师多次重申了这些观点。
在当天的听证会上,申请人许荣华没有到庭参加。据记者了解,许荣华在11月19日下午乘飞机抵达上海后即被湖南警方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带走调查。
不过,许荣华的代理律师提出,申请人许荣华的权益是因为受到公权力的胁迫才与被申请人陈家荣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听证会上,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申请了许荣华的妻子李某某出庭作证,并想以此证明许荣华不能到庭后应该由其妻子李某某全权代理。
不过,在听证会快要结束时,陈家荣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声明,“我的当事人陈家荣是以工会主席代持江苏牧羊集团公司所有员工的股权,而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却是打着正义的旗号,事实上是申请人许荣华与另几个股东以此想夺取公司所有员工的正当权益。”
当日下午6点,随着审判长手起槌落,这场由南京市中院举行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定”听证会,在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声中结束。


1楼2016-11-30 14:4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