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8日,刘翔突然退赛,事后记者会说是因伤没法跑,但联系之前民众所能知道信息,退赛前刘翔团队向民众表现出来的行为就是欺骗:事实是刘翔状态并不好,却要让相信刘翔状态很好,很有希望夺冠。对于发生这种欺骗行为,直接可以想到它践踏了社会的一个根基:诚信。
诚信,诚实和守信,“诚实”即实事求是,不撒谎,不作假。“守信”即言而有信,说到做到,不反悔。诚信是一个很广的概念,像商人之间有诚信,教师和学生之间有诚信,公众人物对民众有诚信,刘翔是一个公众人物,这里着重于公众人物的诚信。
对于个人,诚信是做人的起码道德,它作为一个公民道德品质的外在表现,是伦理、道德、思想、文化等各种精神要素凝结而成的。对于社会,社会是否诚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风气。
社会是由人构成的,社会是否对民众诚信也是要由人来体现。这当中,最主要体现当然是类如硬性的规章是否被按制定的条文被执行,像法律,法制社会下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它们是管理社会的人在履行,或说是他们职责所在,但作为社会另一种人,——公众人物,他们个人的诚信就是社会诚信的一个很大组成部分。
有人对公众人物是这么定义的:“是指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
论社会要揭露公众人物不诚信有很大难度。
自私是人的本性,公众人物也是一个人,他也摆脱不了自私,当外界条件超过他所能承受压力时,为了自己利益,他一样会做出让民众“沮丧”的行为。但作为公众人物,在他周围很容易形成一个利益群体,而公众人物个人得失往往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群体的利益。为此,一旦公众人物受损,群体中个人为私下目的,会利用手中资源,去发布虚假消息,去寻求悲情支持,去做各种违背道德甚至触犯法律的行为。因为他们有利益为纽带,正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不到万不已不会松手,这就出现一个现象,你要揭露的是一个人,其实要对付一群人,公众人物只是一个被推上前台的角色而已。
公众人物既然能有知名度,他总是之前做了什么事被社会所认可,小的,他在某方面获得了个荣誉称号,大的,他可能还让国人引以为傲。因为有了这个“成绩”,在无形之中民众会赋与他很多光环,那些光环中夹杂了一部分民众的感情。由于这种曾经的“光环”,当事态不得不出现反差,民众改为过去的反面去质疑、去披露时,即使知道“功不抵过,或者功过分明,鼓吹功可抵过,就是鼓励犯罪!”是法制社会的特点,也会在不知道不觉中动摇自己的立场。
论社会十分有必要证明公众人物是否诚信。
社会有时很脆落,一次小事件就能引发大骚动。举个例子,我工作地旁边有条马路,由于绿化不错,路两边大树成荫,致使到半夜十二点经常有人在那里散步。但去年的一个深夜发生一次劫案,宁静被打破,被劫的是一个二十来岁女孩,而结果是劫犯啥都没劫到。可因为发生这件事,一到夜深,那里就成了一个不敢去的地方,直到现在,当地ZF装了五盏路灯才些许有人敢走路,但因为路灯,以往那种宁静也不见了。
公众人物一大特点是有社会知名度,而这知名度能存在,不仅是一部分民众认可,无形之中也是社会管理者认可,一旦被社会管理者认可,民众会下意识把这人视为被社会所承认了。可以想象,当一那个人做出不诚实行为时,民众必然大哗,感到自己被蒙骗了,而欺骗自己的就是这个社会。作为社会管理者,要理解民众这种没有事实为证据的推论,因为公众人物可说是你们推为表率,他出问题了,某一方面说就是怀疑你们是否造假,进而引发民众认为身边社会就不可信。
总之,一次就不成功的劫案也能引那么大影响,一个公众人物要是出了问题,对社影响自然更为恶劣。要揭露公众人物是否诚信有很大困难,不过即使再难,一个人总不想生活在一个怀疑一切的社会,谁也不想身边再度发生活生生的又一幕欺骗,为了自己利益必然希望进而要求社会对公众人物践踏诚信采取行动。至于使用方法,一种是道德上谴责,当道德谴责不够力度时就要求诸于法律。经过法律介入,如果查出的确犯法,那自是不必说了,即使查出并没触犯法律,但让社会成员看到真相,打消猜疑,相信社会没有造假,无疑增强了民众凝聚力,再一次维护了社会的根基:诚信,丛这一点看法律介入就是必要和值得的。
诚信,诚实和守信,“诚实”即实事求是,不撒谎,不作假。“守信”即言而有信,说到做到,不反悔。诚信是一个很广的概念,像商人之间有诚信,教师和学生之间有诚信,公众人物对民众有诚信,刘翔是一个公众人物,这里着重于公众人物的诚信。
对于个人,诚信是做人的起码道德,它作为一个公民道德品质的外在表现,是伦理、道德、思想、文化等各种精神要素凝结而成的。对于社会,社会是否诚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风气。
社会是由人构成的,社会是否对民众诚信也是要由人来体现。这当中,最主要体现当然是类如硬性的规章是否被按制定的条文被执行,像法律,法制社会下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它们是管理社会的人在履行,或说是他们职责所在,但作为社会另一种人,——公众人物,他们个人的诚信就是社会诚信的一个很大组成部分。
有人对公众人物是这么定义的:“是指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
论社会要揭露公众人物不诚信有很大难度。
自私是人的本性,公众人物也是一个人,他也摆脱不了自私,当外界条件超过他所能承受压力时,为了自己利益,他一样会做出让民众“沮丧”的行为。但作为公众人物,在他周围很容易形成一个利益群体,而公众人物个人得失往往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群体的利益。为此,一旦公众人物受损,群体中个人为私下目的,会利用手中资源,去发布虚假消息,去寻求悲情支持,去做各种违背道德甚至触犯法律的行为。因为他们有利益为纽带,正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不到万不已不会松手,这就出现一个现象,你要揭露的是一个人,其实要对付一群人,公众人物只是一个被推上前台的角色而已。
公众人物既然能有知名度,他总是之前做了什么事被社会所认可,小的,他在某方面获得了个荣誉称号,大的,他可能还让国人引以为傲。因为有了这个“成绩”,在无形之中民众会赋与他很多光环,那些光环中夹杂了一部分民众的感情。由于这种曾经的“光环”,当事态不得不出现反差,民众改为过去的反面去质疑、去披露时,即使知道“功不抵过,或者功过分明,鼓吹功可抵过,就是鼓励犯罪!”是法制社会的特点,也会在不知道不觉中动摇自己的立场。
论社会十分有必要证明公众人物是否诚信。
社会有时很脆落,一次小事件就能引发大骚动。举个例子,我工作地旁边有条马路,由于绿化不错,路两边大树成荫,致使到半夜十二点经常有人在那里散步。但去年的一个深夜发生一次劫案,宁静被打破,被劫的是一个二十来岁女孩,而结果是劫犯啥都没劫到。可因为发生这件事,一到夜深,那里就成了一个不敢去的地方,直到现在,当地ZF装了五盏路灯才些许有人敢走路,但因为路灯,以往那种宁静也不见了。
公众人物一大特点是有社会知名度,而这知名度能存在,不仅是一部分民众认可,无形之中也是社会管理者认可,一旦被社会管理者认可,民众会下意识把这人视为被社会所承认了。可以想象,当一那个人做出不诚实行为时,民众必然大哗,感到自己被蒙骗了,而欺骗自己的就是这个社会。作为社会管理者,要理解民众这种没有事实为证据的推论,因为公众人物可说是你们推为表率,他出问题了,某一方面说就是怀疑你们是否造假,进而引发民众认为身边社会就不可信。
总之,一次就不成功的劫案也能引那么大影响,一个公众人物要是出了问题,对社影响自然更为恶劣。要揭露公众人物是否诚信有很大困难,不过即使再难,一个人总不想生活在一个怀疑一切的社会,谁也不想身边再度发生活生生的又一幕欺骗,为了自己利益必然希望进而要求社会对公众人物践踏诚信采取行动。至于使用方法,一种是道德上谴责,当道德谴责不够力度时就要求诸于法律。经过法律介入,如果查出的确犯法,那自是不必说了,即使查出并没触犯法律,但让社会成员看到真相,打消猜疑,相信社会没有造假,无疑增强了民众凝聚力,再一次维护了社会的根基:诚信,丛这一点看法律介入就是必要和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