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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无损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规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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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标
为了更好地规范新造船、船用产品的无损检测工作,加强对无损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可,
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依据本社规范并参照IACS UR Z17 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2. 总则
2.1. 无损检测机构按本规定的要求经本社资格认可后,其所提供的服务及其出具的报告或
证明方能被本社接受。
2.2. 向本社提交认可/审核申请的无损检测机构,应对其向本社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的真
实性负责。
2.3. 无损检测机构应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地位,在承接业务、现场检测和检测报告形
成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
人的干预和影响,保持检测服务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2.4. 无损检测机构应确保符合中国船级社的有关规定,接受中国船级社关于服务质量和结
果等方面的查询,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监督。
2.5. 获得本社资格认可的无损检测机构,不得将检测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分包。
2.6. 无损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委托合同提供无损检测服务。如由于无损检测
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委托人的损失,无损检测机构应向委托人承
担赔偿责任。
2.7. 一旦由于本社依据无损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进行检验和发证后被判定对第三方负有
赔付责任,而该第三方的损失被证明是由于无损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证书不实
造成的,无损检测机构应全额赔偿本社因此遭受的损失。
2.8. 本社签发的无损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仅向委托方证明被认可的无损检测机构具有
为相应的CCS 级船舶及CCS 认可或检验的产品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能力,对于其他
方因信赖本社颁发的无损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而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本社概不负
责。
2.9. 本社对无损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可,不意味可以代替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对无损检测机构
的认可和/或认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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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适用范围
3.1. 本规定适用于为 CCS 级船舶及CCS 认可或检验的产品提供无损检测的机构的资格认
可和管理。
3.2. 对于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无损检测机构,如未能实施并符合ISO 9000 族标准,及对其
分支机构进行有效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则各个分支机构均应取得本社资格认可。
3.3. 若船厂下属的无损检测部门已纳入所属船厂的经认可的质量控制体系内,可参照本规
定执行,若船厂下属无损检测部门对外部提供服务时,应取得本社认可资质,按本规
定执行。
3.4. 应用超声衍射时差技术(TOFD)、超声相控阵技术(PA)和计算机辅助超声成像技术
(CITs)等先进无损检测技术的专业机构由本社另行制订相应的资格认可和监督规
定。
3.5. 对于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无损检测机构申请认可时,本社将参照国际
船级社协会IACS UR Z17 《服务提供方的程序要求》(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FOR SERVICE SUPPLIERS)的要求进行认可,本规定作为参考文
件。
3.6. 本规定适用于 2008 年1 月1 日以后申请本社认可的无损检测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对
于2008 年1 月1 日以前取得本社无损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的机构,应在本规定生
效后的最近一次定期审核中按本规定要求完成机构资质认可评估工作,但如无法满足
其中有关无损检测机构专业质量体系的要求,应最迟在证书到期前但不超过2010 年
12 月31 日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4. 认可依据
4.1. 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4.2. 中国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
4.3. 中国船级社《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规范》;
4.4. 参照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 UR Z17《服务提供方的程序要求》(PROCEDURAL
REQUIREMENTS FOR SERVICE SUPPLI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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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定义及缩写
5.1. CCS:系指中国船级社。
5.2. 无损检测机构:依法成立和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独立法人实体。本社不接受个人申请。
5.3. 无损检测机构认可:系指对执行无损检测的机构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机构的资质和
能力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颁发CCS《无损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证明机构具备
从事CCS 级或由本社获得法定授权执行法定检验船舶及船用产品提供无损检测服务
的能力。
5.4. 初次认可:系指申请方首次向本社申请认可;认可证书自动失效1 年以上或认可证书
被本社取消后,申请方重新向本社申请认可时,应按照初次认可处理。
5.5. 证书换新:系指认可证书有效期满,本社再次签发对原证书所注明的服务范围及企业
有效的新的认可证书。
5.6. 定期审核:系指在证书有效期内,为保证认可证书的有效性,证书获得者每年度向本
社申请的年度复查。
5.7. 认可变更:系指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本社应证书获得者的申请,通过变更认可证书
来扩大认可范围或补充、更改认可证书的证明内容。
5.8. 专业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除符合ISO9000 或其他等效的质量保证标准外,同
时应满足公约、法规和本社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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