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4创业补助金
对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另按支付经济补偿金认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2000元的创业补助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50%支付。
在管理岗位任现职的或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与企业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享受创业补助金。
4.2.3.5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缓发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其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含单位部分)、医疗清户款待上报减员后按有关规定返还。
4.2.3.6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关待遇支付时间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的2个月以内,具体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为准。
4.3协商保留社保关系的创业人员
经个人申请,企业同意,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签订自主创业协议(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后,员工退出工作岗位,仅保留其社保关系。
4.3.1适用范围:属协庄煤矿在册的全民工、集体工、城镇合同工及破产安置人员。
4.3.2适用条件: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有资工数达到360天及以上的在册员工。有资工数包括正常出勤天数、年休假、婚丧假、计生假、探亲假、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伤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病假等,不包括超出医疗期外的病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执行;考核工数具体以企业出勤记录为准; 以上考核工数剔除非因个人原因影响的有资工数。
4.3.3 协议期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自主创业的,自主创业协议的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直至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为止;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自主创业的,自主创业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直至当期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员工申请,企业同意,可按规定续签劳动合同,并根据企业规定重新签订自主创业协议。员工到期没有申请的,视为劳动合同到期依法终止。
4.3.4协商保留社保关系相关待遇
4.3.4.1员工自主创业期间,除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外,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薪酬待遇。
4.3.4.2社会保险缴纳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6年至10年的自主创业人员,在自主创业的第1年度、第2年度、第3年度,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和企业缴纳部分均由企业负担;自主创业第4年度、第5年度,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企业缴纳部分由企业负担;自主创业自第6年度开始,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和企业缴纳部分均由个人负担。
4.3.4.3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0年的自主创业人员,自主创业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和企业缴纳部分均由个人负担。
4.3.4.4根据协商保留社保关系协议约定,需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行年度预交,期间由于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在下个年度预交时多退少补。
4.3.5相关规定
4.3.5.1签订自主创业协商保留社保关系协议的员工,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年内(含1年),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其计算基数仍按签订自主创业协商保留社保关系协议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不支付创业补助金;签订自主创业协商保留社保关系协议1年后,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创业补助金。
4.3.5.2签订自主创业协商保留社保关系协议员工未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经企业通知,仍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视为员工自动辞职,双方签署的自主创业协商保留社保关系协议及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企业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4.3.6办理协保程序:员工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同意后签订自主创业协商保留社保关系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4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