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某市丙区的市交管局发布了排气量1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于2015年3月15日当场对吴某的汽车不予上牌照,吴某不服市交管局的排气量1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1日向甲区法院起诉,甲区法院受理后发现自己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将移送给乙区法院,乙区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又将其移送给丙区法院,丙区法院报请市中院指定管辖,中院指定乙区法院管辖. 乙区法院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于2016年5月5日判决撤销市交管局的行政规定,吴某不服,于2016年5月23日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请指明案例中的错误,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分别说明理由(提示:有五处以上)
问:请指明案例中的错误,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分别说明理由(提示:有五处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