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盘点除了盘盈和盘亏外,还有一种就是固定资产虽然也在,但是已经严重毁损(减值)、停用待处理等情况,或者是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寿命等与原来估计严重不符等。
(一)、固定资产减值的处理
对于毁损严重的,属于有减值迹象,企业应该《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处理。但是,对于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诺财务认为应根据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如果当年发生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做纳税调整。
(二)、停用待处理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企业将固定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固定资产,一般要做如下步骤:
①确定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②调整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如果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大于原账面价值的话,则预计净残值只能调整至等于其原账面价值;(注意,调整预计净残值,不需要做会计分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因此,对于停用待处理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一诺财务认为需要注意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只要还没有转入“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前是需要继续折旧的,而税法则是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如果有差异,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好纳税调整。
(三)、变更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或使用寿命等的处理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由于是会计估计变更,适用未来适用法,对前期不做调整,只是对以后年度发生变化。当年暂时不会产生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不会在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但是以后年度会有税会差异,最好做好备查登记。一诺财务认为会计方面需要根据改变在ERP的固定资产系统中对其作出相应变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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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减值的处理
对于毁损严重的,属于有减值迹象,企业应该《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处理。但是,对于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诺财务认为应根据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如果当年发生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做纳税调整。
(二)、停用待处理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企业将固定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固定资产,一般要做如下步骤:
①确定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②调整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如果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大于原账面价值的话,则预计净残值只能调整至等于其原账面价值;(注意,调整预计净残值,不需要做会计分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因此,对于停用待处理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一诺财务认为需要注意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只要还没有转入“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前是需要继续折旧的,而税法则是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如果有差异,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好纳税调整。
(三)、变更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或使用寿命等的处理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由于是会计估计变更,适用未来适用法,对前期不做调整,只是对以后年度发生变化。当年暂时不会产生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不会在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但是以后年度会有税会差异,最好做好备查登记。一诺财务认为会计方面需要根据改变在ERP的固定资产系统中对其作出相应变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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