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法院2006年6月9日炮制的(2005)嘉民初字第836号案办案人张衍生、王衍奎等在还没有履行开庭程序的情况下,违法办案、枉法胡判,给企业及案外人造成了重大经济财产损失。从委托律师去嘉祥法院应诉不让阅卷至不给足答辩期、举证期,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合法权利到长期超标的查封案外人银行存款,逼死人命后荒唐传唤已死亡的人参加诉讼,直至枉法炮制判决,违法执行案外人银行存款4.9万元,嘉祥县法院法官张衍生、王衍奎等始终在违法办案。2500多个日日夜夜的控告如泥牛入海,现各大论谈网站已超过几百万网友点击观注该案的进展。。。。。。万般无奈下受害人才进一步反映情况,望各级领导主持公道、为民做主!!
1、该案的最初送达时间是2005年8月6号,当时嘉祥县法院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怎能适用简易程序呢,经向有关部门多次控告反馈,本案才于2005年12月于30日转为普通程序,传票定于2006年元月19日上午8时30分开庭,由此可以看出举证期只给了不到20天时间,嘉祥县法院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
2、该案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期间,由于嘉祥县法院张衍生等人的恶意执法,导致冀蠡精细化工厂法人刘荣*急火攻心、于2005年9月13日不幸亡故。2005年9月20日随向嘉祥县法院进行了举证说明,而该院竟还传唤已死亡的人2006年元月19日去开庭,可见办案法官张衍生等人用心何等恶毒。
3、由于冀蠡精细化工厂法人刘荣*的不幸亡故,在其权利义务人没有确定的情况下,此案应中止审理,向有关部门反馈后,嘉祥县法院才停止了该案的审理【口头答复】,自此此案再未审理过。2006年2月至7月13日期间受害人刘**再也未收到过嘉祥县法院的任何法律手续和文书。2006年7月14日突然收到嘉祥县法院传票,传唤刘**于2006年8月15日开庭。刘**于2006年8月5日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告知刘**账户上的钱被法院划走了,经再三查询才知道,2006年7月17日嘉祥县法院依据该院2006年6月9日作出的(2005)嘉民初字第836判决划拨的刘**银行存款,刘**败诉承担36294、53元的赔偿责任,但嘉祥县法院却划拨了刘**4、9万元。庭都没开呢,判决是从何而来呢,法人企业的责任怎能让刘**承担呢,而又怎麽可能依据此判决划拨刘**银行存款4、9万元呢!!受害人百思不得其解。敢问谁又见过象嘉祥县法院这样荒缪的执法。
4、该判决依据的是::嘉祥县工商局鉴定冀蠡精细化工厂的产品不合格,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鉴定机构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有赋予工商部门该项权利,假如原告马丽*真的有伤情,又有什麽证据和法定依据能证实与化工厂的产品质量相关联。又如何张冠李戴判令刘**个人承担呢!!由此可以看出嘉祥县法院(2005)嘉民初字第836号案显系违法,胡裁乱判。
5、冀蠡精化工厂只生产罐体内的气雾剂,其外包装罐体系山东省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制品,相关证据早已提交到嘉祥县法院法官张衍生处,原告马丽*诉称被罐体炸伤,如果真的造成了伤害,也应由山东省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而(2005)嘉民初字第836号炮制判决案中并未体现。
6、原告马丽*诉称,2005年4月份因冀蠡精细化工厂生产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被炸伤,而原告起诉本案中的经销商胡钟春2005年7月28日伙同王洗尘又向该化工厂订了10余万元的货物。这说明啥,既然化工厂的产品早出了质量问题,怎麽会又于2005年7月28日到化工厂订货呢!三岁孩子都能看出原告的诉求根本是无中生有,完全是勒索讹诈、坑害钱财。但嘉祥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强行把问题片面化,本末倒置,颠倒黑白,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和证据的情况下胡裁乱判,炮制判决,把独立法人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强行判由案外人刘**承担; 上述行径还是人民法院所为吗??你们执行的是哪家的法律!!
7、2005年8月4日嘉祥县法院张衍生独自裁定冻结刘**个人银行存款9万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还没有任何规定法人企业应承担的责任让其他人员承担。冀蠡精细化工厂是独立法人企业,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怎能与刘**个人有关联呢!长期违法超标的冻结刘**个人银行存款的行径是嘉祥县法院张衍生等恶意执法的具体体现。
1、该案的最初送达时间是2005年8月6号,当时嘉祥县法院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怎能适用简易程序呢,经向有关部门多次控告反馈,本案才于2005年12月于30日转为普通程序,传票定于2006年元月19日上午8时30分开庭,由此可以看出举证期只给了不到20天时间,嘉祥县法院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
2、该案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期间,由于嘉祥县法院张衍生等人的恶意执法,导致冀蠡精细化工厂法人刘荣*急火攻心、于2005年9月13日不幸亡故。2005年9月20日随向嘉祥县法院进行了举证说明,而该院竟还传唤已死亡的人2006年元月19日去开庭,可见办案法官张衍生等人用心何等恶毒。
3、由于冀蠡精细化工厂法人刘荣*的不幸亡故,在其权利义务人没有确定的情况下,此案应中止审理,向有关部门反馈后,嘉祥县法院才停止了该案的审理【口头答复】,自此此案再未审理过。2006年2月至7月13日期间受害人刘**再也未收到过嘉祥县法院的任何法律手续和文书。2006年7月14日突然收到嘉祥县法院传票,传唤刘**于2006年8月15日开庭。刘**于2006年8月5日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告知刘**账户上的钱被法院划走了,经再三查询才知道,2006年7月17日嘉祥县法院依据该院2006年6月9日作出的(2005)嘉民初字第836判决划拨的刘**银行存款,刘**败诉承担36294、53元的赔偿责任,但嘉祥县法院却划拨了刘**4、9万元。庭都没开呢,判决是从何而来呢,法人企业的责任怎能让刘**承担呢,而又怎麽可能依据此判决划拨刘**银行存款4、9万元呢!!受害人百思不得其解。敢问谁又见过象嘉祥县法院这样荒缪的执法。
4、该判决依据的是::嘉祥县工商局鉴定冀蠡精细化工厂的产品不合格,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鉴定机构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有赋予工商部门该项权利,假如原告马丽*真的有伤情,又有什麽证据和法定依据能证实与化工厂的产品质量相关联。又如何张冠李戴判令刘**个人承担呢!!由此可以看出嘉祥县法院(2005)嘉民初字第836号案显系违法,胡裁乱判。
5、冀蠡精化工厂只生产罐体内的气雾剂,其外包装罐体系山东省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制品,相关证据早已提交到嘉祥县法院法官张衍生处,原告马丽*诉称被罐体炸伤,如果真的造成了伤害,也应由山东省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而(2005)嘉民初字第836号炮制判决案中并未体现。
6、原告马丽*诉称,2005年4月份因冀蠡精细化工厂生产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被炸伤,而原告起诉本案中的经销商胡钟春2005年7月28日伙同王洗尘又向该化工厂订了10余万元的货物。这说明啥,既然化工厂的产品早出了质量问题,怎麽会又于2005年7月28日到化工厂订货呢!三岁孩子都能看出原告的诉求根本是无中生有,完全是勒索讹诈、坑害钱财。但嘉祥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强行把问题片面化,本末倒置,颠倒黑白,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和证据的情况下胡裁乱判,炮制判决,把独立法人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强行判由案外人刘**承担; 上述行径还是人民法院所为吗??你们执行的是哪家的法律!!
7、2005年8月4日嘉祥县法院张衍生独自裁定冻结刘**个人银行存款9万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还没有任何规定法人企业应承担的责任让其他人员承担。冀蠡精细化工厂是独立法人企业,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怎能与刘**个人有关联呢!长期违法超标的冻结刘**个人银行存款的行径是嘉祥县法院张衍生等恶意执法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