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和河南天道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花园路店)于16年12月18日签订了“河南天道汽车销售订单”格式合同。
合同的两处涉嫌不符合合同法,欺诈消费者。
1、合同约定事项第2条:“买方提车前须将合约之款缴清后方得提车,如买方在议定的交车时间内未提车且经卖方催促仍不办理提车手续的,卖方有权不退还已交定金,如卖方未能在议定时间内交车,卖方则无息退还所收定金”,本条明显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条款无效”。
2、标的“福睿斯2015手动舒适”备注“原厂导航+影像”,由于本款车没有“导航+影像”,涉嫌欺诈消费者。
鉴于此种情况,本人去和公司交涉两次要求终止合同退还定金未果,本人要求过分吗?合同是否真的有问题?
哪位大神帮忙解惑,非常感谢

合同的两处涉嫌不符合合同法,欺诈消费者。
1、合同约定事项第2条:“买方提车前须将合约之款缴清后方得提车,如买方在议定的交车时间内未提车且经卖方催促仍不办理提车手续的,卖方有权不退还已交定金,如卖方未能在议定时间内交车,卖方则无息退还所收定金”,本条明显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条款无效”。
2、标的“福睿斯2015手动舒适”备注“原厂导航+影像”,由于本款车没有“导航+影像”,涉嫌欺诈消费者。
鉴于此种情况,本人去和公司交涉两次要求终止合同退还定金未果,本人要求过分吗?合同是否真的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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