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吴某某在2013年至2016年进行高利放贷,放贷金额达到二佰柒拾伍万(¥2750000),利息在3.5至6分,她是通过我的关系把钱放给玉林某某公司,由于某某公司周转资金困难,不能满足她提出还本还息方案要求,她就利用其职务之便对我进行威逼诱骗,直接让我签字一份之前她已经写好的调解问话,让我上当与其进行诉前调解(2016)桂0902民初2298号,满足她获得高息那部分无法折本还息,以及提高实际借款金额,在短短的三个月内对我的房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完毕,同时她为了自己完全获得全部拍卖款,利用其在玉州区法院内的人脉关系,阻碍其他债权人诉讼进度,让其他债权人无法及时参与财产分配。我与她的借贷数额流向以及高额利息都有银行流水清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