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神州视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某员工,于08年8月12日与原单位因劳动纠纷引起争议.其单位王LiTing限制人身自由将我拘禁在公司,不让离开公司和与外界联系,我的行为也受其尾随监视,并强迫与我解除合同,并要我接受离职表上各项不合理条件.后求助110,前二次报警均被王LIting和前台接线员以抢夺电话和谎称没有报警需求而被阻断.第三次拨打110,虽电话还是被王LiTing抢夺去,因我大声求救,才使得报警成功后人身得到解救.(被非法拘禁时间约半小时)
王LiTing见警车开走,一路尾随我至伟业路口和江南大道交叉路口段.一把抓住我的衣领要我交出离职表原件,并对我报警以殴打和辱骂手段进行报复.把我按在马路上拳打脚踢.另外还有前台文员张某和销售员毛某某在旁边拉偏架.考虑到我当时势单力簿的处境,被迫答应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一路上被王LiTing羁押回到创新大厦门口,我见有保安值勤,遂上前寻求保安帮助,并请求保安帮打110报警.王LiTing见我再次想报警遂冲上来对我拳脚相加,其还威胁保安,不让保安报警.后我一直被他们轮流看守将我拘禁在创新大厦监控室内,不让打电话与外界联系,其间威胁不断.如王LiTing说认识老家,要我家人好看……直至我被迫交出离职表原件才有机会报警.报警时间已近晚上9点.我被非法拘禁2个多小时.
报警后到杭州武警医院检查身体,肢体、脖子等部位有多处软组织挫伤,被诊断为轻微伤。
现请求杭州市高新区派出所根据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三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三款给予王LiTing从重处罚,即治安拘留十五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第十条第一款以误工日15天,支付本人因殴打致伤的误工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
以上就是王LiTing违法犯罪没上班的事实。干出这种丑事,当然没脸上班了。如果过段时间电话也联系不上,说不定已经坐牢了。老蒋居然指使他的亲戚在公司拘禁、打人。他究竟开的什么黑公司。有这种亲戚的,人不要脸就无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