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兆恩的诉讼路还有多远来源:未知 作者:root 人气:166 发布时间:2017-01-06摘要:近日,家住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的周兆恩向我们痛诉安阳县人民法院张晓亮在审理,原告常现法与被告周兆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不依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权,依法纠错,而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周兆恩的合法权
近日,家住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的周兆恩向我们痛诉安阳县人民法院张晓亮在审理,原告常现法与被告周兆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不依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权,依法纠错,而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周兆恩的合法权益,将周兆恩逼上了漫漫诉讼路,草步维艰,被逼无奈,欲借媒体,以求维权。据周兆恩所诉:近日,家住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的周兆恩向我们痛诉安阳县人民法院张晓亮在审理,原告常现法与被告周兆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不依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权,依法纠错,而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周兆恩的合法权益,将周兆恩逼上了漫漫诉讼路,草步维艰,被逼无奈,欲借媒体,以求维权。据周兆恩所诉:1、原告常现法无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不具备诉讼主资格,无权主张权利,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2、一审庭质中,周兆恩向法院申请张法官到村委会查明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张法官未去调查。3、要求张法官丈量原告房屋上占地面积,未丈量。4、因原告常现法称自己宅基地丈量表是从村委会东楼上找到的,我到村委会问没人给原告丈量表,原告常现法涉嫌做假,法院未落实。综上,周兆恩认为安阳县法院法官张晓亮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做出的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周兆恩合作权益,所的:河南省安阳且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近日,家住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的周兆恩向我们痛诉安阳县人民法院张晓亮在审理,原告常现法与被告周兆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不依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权,依法纠错,而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周兆恩的合法权益,将周兆恩逼上了漫漫诉讼路,草步维艰,被逼无奈,欲借媒体,以求维权。据周兆恩所诉:近日,家住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的周兆恩向我们痛诉安阳县人民法院张晓亮在审理,原告常现法与被告周兆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不依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权,依法纠错,而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周兆恩的合法权益,将周兆恩逼上了漫漫诉讼路,草步维艰,被逼无奈,欲借媒体,以求维权。据周兆恩所诉:1、原告常现法无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不具备诉讼主资格,无权主张权利,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2、一审庭质中,周兆恩向法院申请张法官到村委会查明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张法官未去调查。3、要求张法官丈量原告房屋上占地面积,未丈量。4、因原告常现法称自己宅基地丈量表是从村委会东楼上找到的,我到村委会问没人给原告丈量表,原告常现法涉嫌做假,法院未落实。综上,周兆恩认为安阳县法院法官张晓亮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做出的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周兆恩合作权益,所的:河南省安阳且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