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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看看石佛寺农贸市场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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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顾名思义,是一个以农产品贸易为主的市场。就算是将来允许有市场管理费,也应该是在市场形成之后。但是目前并没有市场的存在,但是却无端的生成了物业管理费。农贸既不是小区,又没有任何的市场,这个物业的存在没有任何的意义。管理费收的没有任何道理和意义,纯粹就是强买强卖欺诈行为。
我是在2016年夏天搬进农贸市场高楼的,具体楼层不方便透露。买的时候价格买的很吃亏,这里的房价性价比很差。物业管理费更是9毛钱一平方一个月。住了这大半年,我来简单总结一下这里所谓的物业管理的“服务”情况,看看我们把自己辛辛苦苦的血汗钱送给他们,他们都干了些什么:
1.卫生基本上不打扫,垃圾也没有按照要求倒在街道垃圾箱里面,就是随便往一些边缘地区倒,堆的多了清洁工自己把垃圾点燃销毁,弄得整个市场里面乌烟瘴气,气味难闻,在高层上窗户都不敢开。以下是我随手拍的一些照片:








A:物业请的扫垃圾的,也是不负责任,只是把垃圾桶里的垃圾拉10多米倒掉,把桶放回原处,也就不管了,当天的活就算干完了,然后就一天没事了,也不见了踪影。这就算打扫了小区的卫生。这样的工作也太好了干了吧!简直不负责任,也说明物业不负责任!要这样的物业干啥!不要也罢!


B:这样的环境也敢叫小区,这样的物业管理也敢向老百姓收费,简直是鱼肉百姓,花百姓的钱花顺手了,动不动就拿停水停电要挟,不交怎么怎么了,业主提个意见,总是敷衍了事,业主心里很憋气,连个说话的权利都没有的。拿业主的话不当一回事,那还要交什么物业费。

C:同志们!亲爱的人们,看见了这样的脏乱差的丑兮兮的难闻刺鼻气味的农贸,只能叫垃圾窝,你们还想在这里买房子吗?还想在这里住吗?收了物业费,一点服务没有,就跑10几米倒个垃圾,仅此而已!!这些我们业主自己会做,还要物业干啥!这里的业主没有话语权,这样的农贸市场你还敢住吗?算了都去别处买吧,别来这里花钱受气,花钱是买服务的,花钱是享受的,别来这里叫人家欺负了,这里的垃圾遍地,这里的气味刺鼻,所以别来这里买房!!

2.市场里面的汽车乱停放,没有管理,没有任何的停车区域线,经常拥堵没有章法。下面楼道里面经常随意的停一些电动车造成拥堵,没人管。我每天经过去坐电梯非常不方便。以下是我随手拍的一些照片:



A:市场没有规划,乱七八糟,外来车辆停放横七竖八,十字路口,经常出事。这样充气量就是个住家,收什么物业,你有资格收吗?你配吗?
3,绿化非常少,寥寥无几的绿化带,也没有人管理,干旱没有人浇水,里面垃圾满地没有人处理。枝叶长得乱七八糟没有人修剪。以下是我随手拍的一些照片:

4,剥夺业主的网络选择权。在农贸,你不能自由的选择自己喜欢的网线,物业剥夺了业主的这个权利,他们正事没干什么,能给自己牟利的事他们倒是很积极。他们跟移动合作,拉网线只能让你拉移动的,你拉一个网线,他们好像能抽多少钱。我当时跟他们探讨了几次,我觉得网通的更实惠网速也更好,但是物业的态度很差,强制不让网通的网线进入,最后我也是没办法只能不情愿的用了移动网。顿时觉得这物业还是为业主服务的物业吗??强行剥夺业主的自选选择权利,这是强行干涉业主的私人生活。谁给他们的这个权利,这样延伸下去,是不是以后业主买些其它生活用品也要通过物业的审核认可呢??
5,水电费极高,在这里水费是3块钱一吨,电费是1块钱一度。这个价格太贵了,应该是整个镇平县乃至于南阳市最贵的。大家都知道镇平的自来水才两块多一吨。再看看这里水的质量,泥沙很大,有的时候根本就没法吃。物业把水抽上来没有任何过滤处理直接以3块的超高价卖给每家每户,也不管水的质量任何。更不管业主群众们对水电费太高的高呼声。这个价钱完全是他们自己单方面定价,还不容业主群众的反对意见。这不是明显的强买强卖是什么??
再说说物业的态度问题,遇到以上提到几个问题向他们反映或者讨论,他们的态度蛮横,恶劣。大搞一言堂。该他们负责的东西他们高兴管就管,不高兴管就置之不理,没有一点责任心。收费的时候更是各种停水停电的威胁。这简直就是赤裸裸的欺诈!!!我对在农贸市场买房子感到非常后悔。
这样的物业多轻松,买几把扫帚,买几本二联单的收据,就可以收费赢利了,坚决打倒物业,实现业主自治!坚决抵制物业的剥削!
以下是法律对物权法的规定,大家都看看,他们物业是不是违法行为:
根据《物权法》: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4、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5、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6、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7、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8、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9、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0、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1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12、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1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14、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楼2017-01-09 17:01回复
    望吧主能将此贴置顶!在这里先谢谢吧主了


    3楼2017-01-09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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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走过路过的亲朋好友们看到帖子都能顶起来,别让帖子沉了,谢谢大家了


      4楼2017-01-0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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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到石佛寺多高大上啊,你还抱怨啊!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7-01-09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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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17-01-10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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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妈的的,字太多了,看不完啊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7-01-10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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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打这么多字不容易,顶


              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7-01-10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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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7-01-10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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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17-01-10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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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一下


                    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17-01-10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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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河南来自iPhone客户端16楼2017-01-10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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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iPhone客户端17楼2017-01-10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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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么高大上的小区,别黑!


                          来自iPhone客户端19楼2017-01-10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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