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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执法者不守法,不遵守证据规则,公民还能相信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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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司法改革只是对基层法院立案制及初级的工作透明提出了要求,但是全国各级法院对申请再审的案件任性地拖时间 没有改革 ,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一般从递交再审申请书,到下达受理通知书是一年以上,从下达受理通知书到裁定提审又是六个月以上,从裁定提审到开庭判决又是六个月以上),严重阻塞诉讼绿色通道,不能敞开高效优质的法律程序,无形中加大了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现象。 法院判决书要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要全面回应释明,不能象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陈军伟那样,只挑两个问题肤浅地说一下就下判,(而且利用高度盖然性只听给他送礼的、行贿的、有关系的一面之词)其他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采纳也不说明理由,整份判决书没有一句对方当事人的答辩词,这样的判决书怎么能被人信服呢?


1楼2017-01-10 11:30回复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在全国司法系统中享有盛誉,被授予“规范化管理和司法公正树形象先进集体"、"全省法院工作先进集体"、“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等荣誉称号,按理说这样的优秀法院,法官的素质应当是德才兼备的,但是,在一个普通消费者的眼里,却怎么也难以相信,所遭遇的这些频频犯下低级错误并公然践踏法律的无耻法官(信访办、再审立案庭),居然都来自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消费者不得不打的两场官司都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完,不仅对司法正义产生了深深的怀疑,甚至对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也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作为法官,于情于理于法,支持消费者的简单诉求,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都应该是责无旁贷,可万万没有想到,走进了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就彻底陷入了和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旷日持久的对站中,花费了大量的精力、物力和财力,可谓准备充分,理应胜券在握,但是最后官司竟会莫名其妙的输掉,这是何等的荒唐和离奇,如果尖顶国徽、高悬明镜的法官,都不能把持道德底线,都随意去践踏法律的话,那这个社会还可以去相信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周明强、陈国丽、马文娇、陈军伟(荣成法院)、信访办及监察室工作人员,步调一致地以各种相同的反常手段,不遗余力地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不法利益。1用邮箱作为证据为什么不经过质证 2证据链不完整为什么也能断案 3消费者提交的护照原件(有出入境记录)及复印件和网页复印件能够证明他们当时在国内不可能在国外发帖为什么还断定帖子是他们所发。4 网名是谁申请的?邮箱从哪里来的?网名和邮箱有联系吗?这些都没有去调查和落实就这样的任性枉法裁判。暂且不论官司判决的公平不公平的,就说当事人去荣成 、威海市法院信访办反映问题,为什么信访办野蛮粗暴的对待当事人,当事人去申请再审,再审立案庭的陈国丽、马文娇为什么让当事人跑四趟腿,为什么给当事人脸色看?难道消费者还欠她们的吗?为什么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交的材料,而是去一次讲少一样,去一次讲少一样,当事人还跟她们讲我们离这儿远,缺少什么材料能不能一次性都告诉我们,可是为什么让她们在材料清单上加盖收件章,她们不给加,而又让当事人跑一趟。应当说作为一家“规范化管理和司法公正树形象先进集体”我们的整体水平不至于如此不堪,让人大跌眼镜,两级法院的法官在当事人与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中如此“不同寻常”的表现,到底是承办法官的水平问题,还是这些法官故意而为之,还是山东佳华公司老板在荣成市法院立案庭干庭长的亲戚(周祎)在发生作用?还是另有什么难言之隐。请领导明查。


    2楼2017-01-10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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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山东省荣成法院陈军伟、威海中级人民法院周明强,两位神探法官:当事人护照上的出入境时间,能够充分证明发帖时间他们在国外,不可能在国外发帖的事实,二位神探大人,你们不考虑、不采纳、不质证、在判决书中也不说明理由,你们这样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给案件当事人增加了诉累,给司法资源造成了浪费,天理何在?这样的判决是不是对法律信仰的肆意践踏?请问威海市、荣成市两级法院再审立案庭、信访办、纪检监察室青天大老爷,你们内部官官相护欺压弱势究竟是为了什么?是为财、还是为利?还是为名?请问苍天:
      威海、荣成法院公平正义的官员在哪里?


      4楼2017-01-10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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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必须坚持每一个案件的裁判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要做到这一点,必然要求法院坚持独立裁判,坚决排除和抵制事实和法律以外的一切影响和干预案件的因素和力量。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发了廉政监督卡,可是去交给纪检监察室的时候,门难进,当事人打了几十个电话打不通,想进去交法院门卫的也不让进,让法院门卫的打电话也打不通,当事人从早上9点多去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直到中午11:30分钟下班了也没能进去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的电话5289751 5289761从早晨7;30打到晚上17;00下班也打不通,电话费损失了几十块钱,聋子的耳朵瞎摆设。请问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纪检监察室不就是为了接受老百姓检举、揭发法院内部,有没有枉法裁判行为、有没有违法违纪行为而设立的吗?你们不让案件当事人进去怎么举报?怎么揭发?设立纪检监察室有什么用处?光进行安检演练有什么用处?请问领导我们怎么才能见到纪检监察室的工作人员?怎么才能把廉政监督卡送到纪检监察室?


        5楼2017-01-10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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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再审立案庭,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原因是想捞取好处,,只不过现在捞不到好处了,于是就不干事了,因为私欲得不到满足就不干事,这样的思想这样的心态,能适合在信访办工作吗?作为一名信访干部,本应该是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和代表,在平常的接访工作中更应该用自己的言行举止为他人树立榜样,即使遇到一些不公平待遇和不理性的人,也应该善用法律思维和方式来解决,然而反观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再审立案庭的行为举止,真是让人心寒,他们在粗暴对待当事人的同时,毁坏了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正义形象,打碎了人们对法院干警的尊重和信任,毁灭了国徽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申请再审是每一个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信访办有责任和义务为当事人释法解疑,倾听民生、聆听民意。而不是利用强权、私利、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当事人权利与利益于不顾,野蛮粗暴对待当事人。到最终让当事人走上了上访、缠访、闹访、的地步。


          7楼2017-01-1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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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对裁判结果不服的”,会有多种情况。有的人,本来从法律上就不占理,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信访办有责任给予耐心的解释,从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到法条的适用都依照法律解释透彻,就算进行一次“普法”吧,一般来说大多数当事人都会“服判”的;可惜,除了少数如“最美”的法官能够做到外,通常都做不到,甚至都不愿意见当事人一面,电话打进去一看是当事人的号码就立即挂掉,这样造成的一批“打输官司的上访者”应该说法院是有责任的。法律上不占理的当事人,他会“诋毁法官”吗?当然不会,可是这样公平吗?相反的,本来从证据、事实、法律各方面都占理,结果却输了官司,法官又不肯给予解释(多半是实在拿不出理由,拿不出法律根据),甚至会说你可以上诉、申诉嘛。这样,你能指望他不“诋毁法官”吗?发发牢骚总还可以吧?
              办了错案,也有不同情况。有的是水平有限,有的是疏忽大意,这些都还可以原谅,只要知错就改,当事人多半不会揪住不放,不会“诋毁法官”。最可恶的是故意制造错案的,而且死不认错,就象周明强和陈军伟两位法官说民事案件反正我有“自由裁量权”,“我判了的就是对的”。这种人拿了当事人的“好处”,就为他卖力,出卖良心,亵渎法律;或者是受到上司的“压力”,不得不办错案,这样的法官也不能原谅,因为他就像一个臭虫和苍蝇一样,毁坏了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光辉形象。


            11楼2017-01-10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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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作为暴力犯罪的受害人,本该成为公众同情、关切的对象,但是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一个小小职员陈国丽、马文姣,都这么蛮横无理,监察室不让案件当事人投诉,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找谁申诉,廉政监督卡发了有什么用处?打电话也打不通,请问让当事人怎么办?怎么办?...............下图为陈国丽。当事人递交再审申请书让他跑四趟,去一次讲一个理由,为什么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为什么不在材料清单上加盖收件章,收到日期,缺少什么材料,一次补交齐全。


              12楼2017-01-10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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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 我们所反应的事情,是针对荣成市人民法院里的黑心法官陈军伟,和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明强两位法官,以及上下串通内鬼,(威海荣成市法院里的大多数法官是好的)。我们听说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商的嫂子周袆,在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是立案庭长,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商的小舅子也在荣成市人民法院是领导,是不是在中间起了什么作用?请院长明查。


                13楼2017-01-10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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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各位正义之士的支持,此案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案号(2017)鲁民再91号,威海、荣成法院一二审法官枉法裁判


                  14楼2017-09-05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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