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同书、男、身份证号:130521196102165531、电话:15632946219
被告:县国土局、邢台县冀家村乡禅林寺村三级书记
事实:
中央有文件对于违法建筑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
邢台县冀家村乡禅林寺村三级书记不按原规划给我制造矛盾,支持李爱民违规无证超占建筑。2011年至2012年县国土局给李爱民下达两次拆迁令。至今邢台县乡村三级书记、县国土局长,不作为、包庇违法人员,不执行国家法律不实事求是。2013年解决不算数,又挑动是非。与我制造的重大损失不解决。这样的领导我也不知道你们到底是收了违法者贿赂,还是贪了公款不敢依法解决。
被告:县国土局、邢台县冀家村乡禅林寺村三级书记
事实:
中央有文件对于违法建筑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
邢台县冀家村乡禅林寺村三级书记不按原规划给我制造矛盾,支持李爱民违规无证超占建筑。2011年至2012年县国土局给李爱民下达两次拆迁令。至今邢台县乡村三级书记、县国土局长,不作为、包庇违法人员,不执行国家法律不实事求是。2013年解决不算数,又挑动是非。与我制造的重大损失不解决。这样的领导我也不知道你们到底是收了违法者贿赂,还是贪了公款不敢依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