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疫苗接种
对于再次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程序争议较大。 2010 年
WHO 立场性文件建议[22]: 如能证实暴露者曾接受过暴露前
或暴露后全程免疫,则在第 0 天和第 3 天各肌肉接种 1 剂狂
犬病疫苗,共接种 2 剂。该方案也同样适用于接种过狂犬病
疫苗, 且狂犬病病毒中和抗体滴度≥0.5IU/ml 者。 2013 年
WHO 更新的《狂犬病专家磋商会(第二版报告)》中建议[6]:
对于曾接受过全程暴露前或暴露后预防接种者,在接种完成
3 个月内发生暴露或再暴露, 如致伤动物健康且已被免疫,
并能进行 10 日观察,则在确保给予正确伤口处理的前提下,
可推迟加强免疫。使用神经组织疫苗等效力不确定的疫苗
(无论是否曾接受过全程免疫)、以及未接受过全程暴露前
或暴露后预防接种的 III 级暴露者,均应再次接受全程暴露
后免疫和被动免疫制剂注射。
因此,结合 WHO 两个文件,本指南建议: 1)对于曾经
接受过疫苗全程接种者, 如 3 个月内再次暴露,在符合 2013
年 WHO 报告中提及的各项条件时, 可推迟加强免疫; 2)超
过 3 个月以上再次暴露者,需第 0 天和第 3 天各接种 1 剂疫
苗; 3)若使用了效力不确定的疫苗、之前未全程接种或暴
露严重的 III 级暴露者,在再次暴露后则需全程进行疫苗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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