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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责任终身制,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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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责任终身制,有法律依据吗?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许多信用社制订了《信贷人员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这一制度防范信贷人员发放人情贷款、关系贷款及杜绝违反贷款操作规程甚至以贷谋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担是这一“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有越位和越权的嫌疑,其负面效应不容忽视。
首先,它与现代法律法规相悖,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还找不到哪一部法律和法规中有对人个人过错行为进行终身责任追究的条款。贷款责任终身制将个人无论是主观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还是客观环境造成的不良贷款,均定为无限期责任追究,这与现行法律明显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造成过错的客体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无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均有责任追究的时限,超过一定期限(两年),一般不再处罚,即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因触犯刑法而获罪但因超过规定的诉讼时效,也不予追究责任。
同时,农村信用社是从事贷币经营的企业,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不具有行政执法的权力,因而也就不具备对信贷人员行政处罚权。内部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确定。《贷款通则》对贷款人的处罚是指对金融机构的处罚,而不是对个人的处罚,对个人的处罚只有行政纪律处分。目前,有资格对金融机构执法的主体只有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的企业不具备行政处罚的资格,农村信用社对员工个人的经济处罚、贷款人员的责任追究显然缺少法律和法规方面的依据。
其次,它显失公平。目前信用社发放贷款都是经过严格程序。首先要申请,然后才依次经过基层信贷员、主管信贷的副主任、主任甚至农村信用联社的信贷部门、信贷主任贷款审查委员会层层审查。有的还设立了审贷委员会、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更增加了贷款审查层次,责任更加明确。信贷员的权力仅限于调查权、建议权,而没有决策权。对没有决策权的信贷人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显然的不公平的。
第三、它亵渎了法律法规的尊严。乱用终身责任追究制,侵犯了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的合法经济权益,一旦贷款不能如期收回,就对信贷员实行扣发工资。这种做法侵犯了信贷人员的合法经济利益,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公民的合法财产爱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法律规定。
第四、它使信贷员缺乏职业安全感。信贷员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使信贷员承受着沉重的心理压力,极易产生宁可无功,不可有过的恐贷或惧贷心理,这种行为无论对农村经济发展还是对信用社自身效益提高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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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7-01-17 16:07回复
    客户经理部不追究。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0-11-20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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