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成区内全时段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灵宝市建成区(黄河路以东、断密涧河东经九路以西,五龙片区环城北路以南,道南工业区以北形成的闭合区域)全时段全面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广大群众要主动移风易俗,严格按照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四、城关镇、尹庄镇、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要发动居(村)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月19日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成区内全时段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灵宝市建成区(黄河路以东、断密涧河东经九路以西,五龙片区环城北路以南,道南工业区以北形成的闭合区域)全时段全面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广大群众要主动移风易俗,严格按照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四、城关镇、尹庄镇、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要发动居(村)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