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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重重 司法咋公
法制中国上下一通,全国人民遵法践行。我地法院审判敢用“违背法律、自造事实、篡改证据、枉法裁判”,大家一看,一目了然。
我叫赵书明,家住三门峡渑池仁村乡四组,男,68岁,身份证411221194907272070,电话13140561549。
事由:01年5月8日经村支书王文军同意,我给书记2.2万元买村在建中剧院门口房一间,王给我打收款条,上标交钱用途,房子位置,钱数,时间盖村委章并签名。第三人王金保00年9月、01年4月、5月分三次向村委交款1.5万元,三张交款单上标注租学校门口房一间。02年2月15日晚,第三人偷偷强占我买的房子,第三天与村工业公司立协议买强占我的房,第四天向公司交一万元。我与第三人交涉未果,于02年3月起诉村委、第三人,渑池法院作出较公正的(2002)渑民初字367号判决。第三人上诉发回重审。渑池法院作出与367号完全相反的(2003)渑民初字301号判决。我不服以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向检查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申诉。次次申诉裁定再审,可次次再审判决[(2004)渑民再字21号;(2009)三民再字24号;(2012)三民再字00018号]基本换汤不换药维持原判。
301号判决疑点多多
一、判决认定“工业公司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法院取证)依《民法通则》41条即未依法成立,没有法人资格。判决还认定公司与第三人的协议合法有效与《宪法》第5条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和《民法通则》37条第一项依法成立,四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第一项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相悖。判决不追究违法行为还认定行为有效有助纣为虐之嫌。我认为公司未依法成立,是黑公司其行为应是无效的。
二、判决第三人协议有效采纳的证据是交村委款的3张租房收据。上面清楚标注“租学校门口房定金,租金”判决书上却改成了“购剧院门口房定金,租金”。租和购一字之差,学校和剧院本是名称不同的两个地方,一北一南中隔一条马路,相距60多米。
判决采纳的证据情况说明上显示02年1月15日村两委、工业公司还证实第三人交款1.5万元未定到房的事实。可判决书上却变成了00年9月与村委明确界定了“剧院门口的房位”与证据明显不符。以上几处与《民诉法》第7条法院审案必须依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严重不符。
三、此房产权属村委,村委没有委托公司代理(没有有效的代理证据)村委事后也没承认或追认,反而村委法人代表两次出庭明确表示不承认第三人买房,判决第三人协议有效与《合同法》13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处分权及最高法“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84.8.30日)55条“非所有权人出买他人房屋的应废除买卖关系”背道而弛。
四、判决认定王文军收款卖房时不是村主任,所以无效。李全军代表公司签协议时也不是村主任,他签的协议为啥就有效?王是书记、公司董事长、李是副书记、公司经理;我的收据、协议上印章是村委。而第三人买剧院门口房的收据、协议上的印章是黑公司,判决我的无效,第三人有效与现行法规、国情、理情根本不符。
五、第三人与公司协议约定房款2.2万元,为啥第三人实交2.5万元?为啥公司多收3千实收一万呢?是何隐情目的?《民法通则》58条下列行为无效四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据此第三人协议也还应是无效的。
六、依据《合同法》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就此规定,我买剧院门口房从01年5月8日就成立生效,受法律保护。
且不论我与第三人就剧院门口房买卖合法与否。就此房买卖显示时间我是01年5月,第三人是02年2月,我比第三人早9个月,我有优先购买权,不判给我与理不通。
(2004)渑民再字21号疑问更具想象力
判决书4页“公司虽未依法成立,……村委组建代表村委行为有效”。正如儿犯法逃匿,抓其母顶罪,称其系母所生抓母合法合理何其相似。依据《民法通则》14条:“无民事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据此条只有村委代表公司而没有公司代表村委的法律依据。
对(2009)三民再字的不服和疑问
一、是再审,理应对每个证据重质证、再认定,为何不对本案的事实,证据质证认定呢?光写上与原审查明的一致而一笔代过,有审案草率和不严肃之嫌。
二、判决7页“李全军等证实……并交付”。证词庭审咋不出示?不叫质证?证词上有村委章吗?在第三人与李全军的协议上明白写着“经工业公司研究决定”,这是最原始的事实铁证!李的两份证据哪份有效?哪份更可信?
三、02年在法院审理此案期间,法官在法庭、在第三人建房现场多次劝阻保持现状,第三人利用节假日,夜间偷偷强建,本属违法行为,反而被判决认定为无法判决第三人买房无效的理由。
(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00287号裁定违反法定程序
00287号裁定违背了法释(2008)14号文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三项“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和《民诉法》211条第二款“有本法第200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法院再审的除外”的规定。指令三门峡中院再审违反此法律程序。中院再审能知错改错吗?谁监督呢?还维持原判我该咋办?
综上,我找中院,中院说我们程序走完不管中院的事。找高院没人理,依据《民诉法》200条第一项、二项、四项的规定,我认为此案判决是不依法不公正的。为此法院应再审还法律公正,还我的公平。


1楼2017-01-20 10:32回复
    谢谢广大网友对贴子的关注!贴子所述事情虽小,但所折射出司法不公,百姓蒙冤,经是好经,和尚念歪。它关乎千百万百姓权利和利益,关乎我们的生产生活,为了你我他欢迎大家评论转发。


    2楼2017-02-0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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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公正的,法官是维护强势的。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9-04-08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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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平台一篇帖子竟然被公安派出所以寻衅滋事罪刑拘,人们不明白网络平台司法解释为何不清楚,算不算人们出入自由的社会公共场所?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9-04-08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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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康厚暑因为在岚皋贴吧对镇干部处理事情不满而发了一篇帖子,而被派出所以寻衅滋事刑拘五个多月了,这和刑法291条规定的那一条相符?网络平台法律并没有认定是人们自由出入的社会公共场所,康怎么扰乱了社会秩序?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9-04-1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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