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服务对象为日照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服务形式
参保人员可申请的服务有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社区巡护四种形式。
三、享受待遇条件
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连续卧床已达30天以上,且预期持续卧床3个月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医疗护理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享受医疗专护、机构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在享受社区巡护待遇期间,发生的药品、检查、检验、治疗等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结算,其他医疗护理费用,由医疗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未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起,可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四、待遇申办流程
参保人需办理医疗专护、机构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或社区巡护照料的,由本人或其家属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向定点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日照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申请表》,经办机构按规定对申请人的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标准进行初步评估。最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审核通过日期即为核准建床的起始日期。

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服务对象为日照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服务形式
参保人员可申请的服务有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和社区巡护四种形式。
三、享受待遇条件
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连续卧床已达30天以上,且预期持续卧床3个月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医疗护理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享受医疗专护、机构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在享受社区巡护待遇期间,发生的药品、检查、检验、治疗等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结算,其他医疗护理费用,由医疗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未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起,可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四、待遇申办流程
参保人需办理医疗专护、机构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或社区巡护照料的,由本人或其家属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向定点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日照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申请表》,经办机构按规定对申请人的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标准进行初步评估。最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审核通过日期即为核准建床的起始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