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五、六项之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第九条第十项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第九条第十项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