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工商局查处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2016年3月湖北省京山县工商局发现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当事人)涉嫌网络传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相关涉案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京山工商局和公安机关分别依法立案,联合开展调查。
经查,山东省蒙阴县工商局2015年9月对当事人使用网址为http://hsxzgt.zyz111.com的网站从事传销的行为予以查处。其后,当事人开始设计新的会员管理系统。2015年11月23日当事人启用网址为http:/ip.njgttx.com的新会员系统,以注册制发展会员;当事人对会员加入条件及奖金制度作了修改并于2015年12月3日实施。
会员加入条件:1、交纳200元开设“资费套餐”,成为文字版会员;2、交纳1000元开设“资费套餐”,成为语音版会员;3、交纳10000元开设“资费套餐”,成为视频版会员;4、交纳50000元开设“资费套餐”,成为商城版会员。其中语音版会员、视频版会员、商城版会员统称代理商。
奖金五项:1、销售提成奖;2、重复消费奖;3、销售补助奖;4、差旅补助奖;5、业务受理提成奖。上述奖金在会员系统中以“电子币”的形式发放,系统按每笔奖励金额的5%扣除“个人所得税”,会员提现时再扣5%的手续费。
当事人通过多个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公告、运行方案、“《国网今来》项目百问百答”、收款账号等信息;通过QT房间宣传最新动态、信息;通过组织会议的形式实施宣传。当事人宣称“国网今来”是“互联网+通讯+生活,人人参与创业、人人参与开店、人人消费并推广受益,注册终身获赠话费,商城消费获等值话费,实现终身免费打电话”。经查,当事人开展的“资费套餐”业务实为国家明令禁止的电话回拨业务。
当事人以双轨制的形式发展会员,每个会员的直接下线只能有两个会员,会员发展的人数超过两人时,可以按照自己建立市场的需要,将新发展人员安置在其他会员的下面,以保证其市场延续。
经核实,当事人发展会员38.9万个,会员报单金额6.9亿元;而当事人2013年9月3日开业至2016年8月1日仅缴税34.7万元。
当事人通过但不限于其对公账户、股东、会计、出纳等个人账户实施资金的收取、转移和奖金的返还。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京山工商局申请法院冻结涉传财物5592万元;经调查核实,认定冻结的财物中5481.7万元财物为非法财物。
经查,当事人开展的电话业务本身属于违法电信业务,其以该业务为基础通过传销实施牟利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京山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5481.7万元、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公安机关对涉罪人员的刑事侦查工作正在进行。
转自http://www.xinguancha.gov.cn/journal/flfg/5415.html
2016年3月湖北省京山县工商局发现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当事人)涉嫌网络传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相关涉案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京山工商局和公安机关分别依法立案,联合开展调查。
经查,山东省蒙阴县工商局2015年9月对当事人使用网址为http://hsxzgt.zyz111.com的网站从事传销的行为予以查处。其后,当事人开始设计新的会员管理系统。2015年11月23日当事人启用网址为http:/ip.njgttx.com的新会员系统,以注册制发展会员;当事人对会员加入条件及奖金制度作了修改并于2015年12月3日实施。
会员加入条件:1、交纳200元开设“资费套餐”,成为文字版会员;2、交纳1000元开设“资费套餐”,成为语音版会员;3、交纳10000元开设“资费套餐”,成为视频版会员;4、交纳50000元开设“资费套餐”,成为商城版会员。其中语音版会员、视频版会员、商城版会员统称代理商。
奖金五项:1、销售提成奖;2、重复消费奖;3、销售补助奖;4、差旅补助奖;5、业务受理提成奖。上述奖金在会员系统中以“电子币”的形式发放,系统按每笔奖励金额的5%扣除“个人所得税”,会员提现时再扣5%的手续费。
当事人通过多个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公告、运行方案、“《国网今来》项目百问百答”、收款账号等信息;通过QT房间宣传最新动态、信息;通过组织会议的形式实施宣传。当事人宣称“国网今来”是“互联网+通讯+生活,人人参与创业、人人参与开店、人人消费并推广受益,注册终身获赠话费,商城消费获等值话费,实现终身免费打电话”。经查,当事人开展的“资费套餐”业务实为国家明令禁止的电话回拨业务。
当事人以双轨制的形式发展会员,每个会员的直接下线只能有两个会员,会员发展的人数超过两人时,可以按照自己建立市场的需要,将新发展人员安置在其他会员的下面,以保证其市场延续。
经核实,当事人发展会员38.9万个,会员报单金额6.9亿元;而当事人2013年9月3日开业至2016年8月1日仅缴税34.7万元。
当事人通过但不限于其对公账户、股东、会计、出纳等个人账户实施资金的收取、转移和奖金的返还。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京山工商局申请法院冻结涉传财物5592万元;经调查核实,认定冻结的财物中5481.7万元财物为非法财物。
经查,当事人开展的电话业务本身属于违法电信业务,其以该业务为基础通过传销实施牟利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京山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5481.7万元、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公安机关对涉罪人员的刑事侦查工作正在进行。
转自http://www.xinguancha.gov.cn/journal/flfg/54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