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关百姓身体健康,是事关民心、民生的大事。2014年12月以来,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心系百姓食安健康,努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连续2年将食品安全列入惠民十件实事,党政同责,社会共治,多措并举,全力推动。两年创建求索路,奉献收获相伴行。在创建攻坚、收官之际,示范区管委会倡议并希望全区各个单位、各行各业和广大群众关注、支持、参与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创建知晓率和食品安全满意度,举区一致,同心合力,确保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一举成功!
一、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背景
2014年,国务院决定在陕西、河北、山东、湖北四省开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试点工作。陕西省食安委决定,西安、宝鸡、杨凌、韩城为首批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市(区)。
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称号,是对城市食品安全优良状况的最高评价,是一个城市整体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荣誉,是群众幸福指数最具价值的城市品牌。创建成功后,杨凌食品安全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升,食安杨凌将成为示范区又一张靓丽的名片。
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任务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验收标准和工作任务共有7大类39项136条:1.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2.“党政同责”落实到位3.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4.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5.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6.企业主体责任落实;7.实现社会共建共治。
三、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安排 2015、2016年为组织实施阶段,即创建阶段;2017年1月,创建各地市自查总结并向省食安办申报;2月-3月,省食安办组织第三方进行满意度测评、现场考核验收,并向社会公示;4-6月,国务院食安办对各省推荐城市进行综合评议,向全国公示,命名授牌。
四、创建以来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创建以来,杨凌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的思路,全面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政府全面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单独设立三级食药监部门并派出管理,5个镇(办)设立了监管所并全部通过了省上示范化验收,监管力量从创建前21人增长到目前的65人。
各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市场检查整治,抽检各类食品1600多批次,快检2.5万多批次,抽检结果做到了第一时间全面公开公示并接受监督。严查重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办案数、罚没款较创建前分别增长106%和575%以上,行政案件处罚信息和抽检“红黑榜”全面公开。坚持整治与建设并重,投入2000多万元改造、新建8个农贸市场,五星市场按照省级标准改造建设全面完成,市场环境明显提升。
聚焦群众身边的热点难点问题,探索食品小摊贩“六统一”管理模式,鼓励引导小餐饮改造提升,建设食品小作坊园区并实行园区化集中管理,“三小”食品环境卫生明显改善,经营管理规范化程度显著提高。
建立了食品安全知识科普、投诉举报、企业诚信公示、高效行政审批和社会监督共治等五个惠民平台,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创建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活动。两年的创建工作得到了全区市民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杨凌食品安全共建共享的格局全面形成,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升。
五、有关知识和法规
1.食品的定义。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由于不正确的宣传,使人们对食品添加剂有不少误解,其实大多数加工食品中,如果不按规定加入适量的食品添加剂就无法生产。各种食品添加剂只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添加量在食品中正确使用,对人体是不会造成危害的。
3.QS标志。QS是企业经过审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
的标志,表明企业取得合法证照、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并可以进入市场销售。目前,消费者应当选购加印(贴)QS
QS标志的食品。2018年后,QS标志不再使用,食品标签
中的许可证号前将增加SC(生产)标识。
4.保健食品。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
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
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
准。保健食品的标志为天蓝色专用标志,俗称“蓝帽子”,
与批准文号上下排列或并列。包装盒上标明:“国食健字
GXXXXXX号”(国产)和“国食健字JXXXXXX号”(进口)。
5.食品安全法。新的《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6.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或备案。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申请取得食品生产、经营、加工许可,食品摊贩应当向市政部门依法办理备案。
7.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凡存在未经许可生产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34条所禁止的产品等行为的,将处以5万元及以上罚款;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应向农业部门投诉举报(87033212 87012326);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87033146、87012331)。
一、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背景
2014年,国务院决定在陕西、河北、山东、湖北四省开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试点工作。陕西省食安委决定,西安、宝鸡、杨凌、韩城为首批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市(区)。
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称号,是对城市食品安全优良状况的最高评价,是一个城市整体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荣誉,是群众幸福指数最具价值的城市品牌。创建成功后,杨凌食品安全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升,食安杨凌将成为示范区又一张靓丽的名片。
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任务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验收标准和工作任务共有7大类39项136条:1.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2.“党政同责”落实到位3.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4.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5.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6.企业主体责任落实;7.实现社会共建共治。
三、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安排 2015、2016年为组织实施阶段,即创建阶段;2017年1月,创建各地市自查总结并向省食安办申报;2月-3月,省食安办组织第三方进行满意度测评、现场考核验收,并向社会公示;4-6月,国务院食安办对各省推荐城市进行综合评议,向全国公示,命名授牌。
四、创建以来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创建以来,杨凌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的思路,全面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政府全面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单独设立三级食药监部门并派出管理,5个镇(办)设立了监管所并全部通过了省上示范化验收,监管力量从创建前21人增长到目前的65人。
各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市场检查整治,抽检各类食品1600多批次,快检2.5万多批次,抽检结果做到了第一时间全面公开公示并接受监督。严查重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办案数、罚没款较创建前分别增长106%和575%以上,行政案件处罚信息和抽检“红黑榜”全面公开。坚持整治与建设并重,投入2000多万元改造、新建8个农贸市场,五星市场按照省级标准改造建设全面完成,市场环境明显提升。
聚焦群众身边的热点难点问题,探索食品小摊贩“六统一”管理模式,鼓励引导小餐饮改造提升,建设食品小作坊园区并实行园区化集中管理,“三小”食品环境卫生明显改善,经营管理规范化程度显著提高。
建立了食品安全知识科普、投诉举报、企业诚信公示、高效行政审批和社会监督共治等五个惠民平台,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创建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活动。两年的创建工作得到了全区市民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杨凌食品安全共建共享的格局全面形成,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升。
五、有关知识和法规
1.食品的定义。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由于不正确的宣传,使人们对食品添加剂有不少误解,其实大多数加工食品中,如果不按规定加入适量的食品添加剂就无法生产。各种食品添加剂只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添加量在食品中正确使用,对人体是不会造成危害的。
3.QS标志。QS是企业经过审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
的标志,表明企业取得合法证照、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并可以进入市场销售。目前,消费者应当选购加印(贴)QS
QS标志的食品。2018年后,QS标志不再使用,食品标签
中的许可证号前将增加SC(生产)标识。
4.保健食品。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
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
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
准。保健食品的标志为天蓝色专用标志,俗称“蓝帽子”,
与批准文号上下排列或并列。包装盒上标明:“国食健字
GXXXXXX号”(国产)和“国食健字JXXXXXX号”(进口)。
5.食品安全法。新的《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6.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或备案。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申请取得食品生产、经营、加工许可,食品摊贩应当向市政部门依法办理备案。
7.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凡存在未经许可生产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34条所禁止的产品等行为的,将处以5万元及以上罚款;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应向农业部门投诉举报(87033212 87012326);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87033146、870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