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违法上路行驶的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为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进一步提升全县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正定县人民政府统一工作安排,从即日起对违法上路行驶的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进行专项治理。
治理范围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下发的《石家庄市“三车”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对“三车”的界定,违法上路行驶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是指不符合电动车和机动车国家标准的车辆(不含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的车型),包含非法改拼装的三、四轮车。
治理措施
(1)对违法生产、销售、拼装电动、燃油三、四轮车的行为,由工商、质检、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2)对具有机动车属性,但未进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的电动、燃油三、四轮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对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电动、燃油、三、四轮车,当事人接受处理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00元罚款处罚。
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所驾车辆类别,分别处500元、1000元、15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常山路、府西街、燕赵大街一洲医院路口以南路段、成德街中行路口以南路段自2017年3月1日起禁止载客电动、燃油三、四轮车在以上路段行驶。
(4)在非禁行区域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乱停乱放,不按规定车道、交通信号通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5)请广大群众不要再购买、使用、驾驶治理范围内的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请妥善处理所拥有的车辆,以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正定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
关于对违法上路行驶的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为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进一步提升全县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正定县人民政府统一工作安排,从即日起对违法上路行驶的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进行专项治理。
治理范围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下发的《石家庄市“三车”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对“三车”的界定,违法上路行驶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是指不符合电动车和机动车国家标准的车辆(不含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的车型),包含非法改拼装的三、四轮车。
治理措施
(1)对违法生产、销售、拼装电动、燃油三、四轮车的行为,由工商、质检、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2)对具有机动车属性,但未进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的电动、燃油三、四轮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对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电动、燃油、三、四轮车,当事人接受处理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00元罚款处罚。
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所驾车辆类别,分别处500元、1000元、15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常山路、府西街、燕赵大街一洲医院路口以南路段、成德街中行路口以南路段自2017年3月1日起禁止载客电动、燃油三、四轮车在以上路段行驶。
(4)在非禁行区域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乱停乱放,不按规定车道、交通信号通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5)请广大群众不要再购买、使用、驾驶治理范围内的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请妥善处理所拥有的车辆,以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正定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