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5685289593
记不作为的济南市劳动监察大队
2017-03-05 11:31:275
济南市劳动监察大队形如尸位素餐装如公堂木偶?
包工头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欠条不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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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要管,这是他的法定职责。也是一项职权,经责令限期支付仍不履行的,可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这是一则百度问答搜索出的结果,笔这在这要重申的是,劳动监察大队的职权是什么呢?让我能看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然而在党中央从严治吏从严治党,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农民工利益的时代大背景下,作为省府的济南市劳动监察大队又是怎样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的呢? ——占着位子不干事,拿着工资不出力!又是怎样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呢?——庸正懒政、能推就推、倒行逆驰、敷衍了事,用这样的言辞形容有过而无不及!
这得从一个农民工在济南的打工经历说起。
笔者当事人老朱者务工于济南兴隆山庄华润紫云府片区F2工地,总包商是华润置地,分包商是德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从事记件外墙保温工作,工程完工后,除去借支民外墙保温板包工头刘尧于2016.9.13打下欠条一具,内容为“今欠到朱**华润置地兴隆南片区F2工地5号楼外墙保温人工费***元 , 欠款人:刘尧。同时立下欠条的有工友张军、薛良永、刘志强、王庆祝……不一枚举。时值秋收在即,外墙保温早已完工,工地迟迟不肯结帐,无奈于2016.10.12日前往济南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负责人:"你这是给包工头干活又不是给公司干活”,投诉人:"包工头干的是公司的活" 。负责人:“你这上边连公司的名称都没有” ,投诉人:“华润置地兴隆山庄F2片区5号楼写的很清楚”。“这欠条上你这是个人签字又不是公司签字",投诉人:“上边写明了承包人刘尧,”,“你到工地找项目经理签字”,男监察员。另一女监察员搭话:“不,得让法人代表盖章。”投诉人瞠目。紧接着好像监察大队成了被投诉对象,“你有劳动合同吗,你有施工合同吗,你得拿出干活的依据来!”投诉人无语。两监察员:“你这是雇佣关系,又不是劳动关系,……农民工怎么能受劳动法保护呢……我们管的是法人单位,不管包工头!”(录音有证)!
施工合同这些本来不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切没有举证义务的材料根本举证不出来,投诉者手头的材料只有项目部调解的录音,包工头关于开支的录音,工友的出入证(班组为个别工友办的出入证,应付检查),工友的欠条复印件,工资表(包工头做的假的),而这些证据监察员不想看也不愿看,更别指望被采纳。
“农民工怎么能受劳动法保护呢…劳动监察只管用人单位不管包工头…农民工讨薪属雇佣关系不属劳动关系” ,这些话竟出自维护农民工利益的省府济南市级劳动监察大队监察之口,笔者感十分震惊,不敢相信也不愿相信,可铁的事实不得不承认,非法包工头在济南市劳动部门看来已成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一个合法主体!
弄了半天竟碰到两个这样的两个乱扯皮!
我国《劳动法》:"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为贯彻《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部又制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夲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用人单位不得托欠和克扣工人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起企业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制度农民工工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又三令五申发出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的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负总责,承包企业负直接支付责任,不能以工程款不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放欠工作的意见》: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求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贯彻落实劳动法规,制定本条例。"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权利义务:宣传法规、督促执行、监察遵章、接受举报、受理投诉、查处、调查、处罚、司法联动……
究竟是个别职员职业道德丧失于民的良心缺失,亦或是法律赋予其太多的职责和义务堪不重负?在我们的劳动保障监察职员认为农民工不受劳动法规保护的条件下,在其认为投诉“包工头”而不是投诉“用人单位”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在其认为欠薪农民工只有拿着项目部经理签字或是法人盖章的工资欠条你才愿有所作为的情况下,我们的劳动监察大队又能做什呢?中国数以亿记的农民工究竟会有多少因欠薪拿了法人盖章的工资欠条让你接受投诉呢?
“不贪不占,啥也不干”,在简政放权、高压反腐的大背景下,在党中央三令五申要求确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时代大步伐下,“平平安安占位子、疲疲沓沓混日子”,李克强总理的这番话形容我们的济南市劳动监察大队,简直是无以言表。
新闻举报热线17174658959
记不作为的济南市劳动监察大队
2017-03-05 11:31:275
济南市劳动监察大队形如尸位素餐装如公堂木偶?
包工头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欠条不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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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要管,这是他的法定职责。也是一项职权,经责令限期支付仍不履行的,可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这是一则百度问答搜索出的结果,笔这在这要重申的是,劳动监察大队的职权是什么呢?让我能看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然而在党中央从严治吏从严治党,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农民工利益的时代大背景下,作为省府的济南市劳动监察大队又是怎样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的呢? ——占着位子不干事,拿着工资不出力!又是怎样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呢?——庸正懒政、能推就推、倒行逆驰、敷衍了事,用这样的言辞形容有过而无不及!
这得从一个农民工在济南的打工经历说起。
笔者当事人老朱者务工于济南兴隆山庄华润紫云府片区F2工地,总包商是华润置地,分包商是德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从事记件外墙保温工作,工程完工后,除去借支民外墙保温板包工头刘尧于2016.9.13打下欠条一具,内容为“今欠到朱**华润置地兴隆南片区F2工地5号楼外墙保温人工费***元 , 欠款人:刘尧。同时立下欠条的有工友张军、薛良永、刘志强、王庆祝……不一枚举。时值秋收在即,外墙保温早已完工,工地迟迟不肯结帐,无奈于2016.10.12日前往济南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负责人:"你这是给包工头干活又不是给公司干活”,投诉人:"包工头干的是公司的活" 。负责人:“你这上边连公司的名称都没有” ,投诉人:“华润置地兴隆山庄F2片区5号楼写的很清楚”。“这欠条上你这是个人签字又不是公司签字",投诉人:“上边写明了承包人刘尧,”,“你到工地找项目经理签字”,男监察员。另一女监察员搭话:“不,得让法人代表盖章。”投诉人瞠目。紧接着好像监察大队成了被投诉对象,“你有劳动合同吗,你有施工合同吗,你得拿出干活的依据来!”投诉人无语。两监察员:“你这是雇佣关系,又不是劳动关系,……农民工怎么能受劳动法保护呢……我们管的是法人单位,不管包工头!”(录音有证)!
施工合同这些本来不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切没有举证义务的材料根本举证不出来,投诉者手头的材料只有项目部调解的录音,包工头关于开支的录音,工友的出入证(班组为个别工友办的出入证,应付检查),工友的欠条复印件,工资表(包工头做的假的),而这些证据监察员不想看也不愿看,更别指望被采纳。
“农民工怎么能受劳动法保护呢…劳动监察只管用人单位不管包工头…农民工讨薪属雇佣关系不属劳动关系” ,这些话竟出自维护农民工利益的省府济南市级劳动监察大队监察之口,笔者感十分震惊,不敢相信也不愿相信,可铁的事实不得不承认,非法包工头在济南市劳动部门看来已成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一个合法主体!
弄了半天竟碰到两个这样的两个乱扯皮!
我国《劳动法》:"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为贯彻《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部又制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夲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用人单位不得托欠和克扣工人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起企业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制度农民工工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又三令五申发出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的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负总责,承包企业负直接支付责任,不能以工程款不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放欠工作的意见》: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求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贯彻落实劳动法规,制定本条例。"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权利义务:宣传法规、督促执行、监察遵章、接受举报、受理投诉、查处、调查、处罚、司法联动……
究竟是个别职员职业道德丧失于民的良心缺失,亦或是法律赋予其太多的职责和义务堪不重负?在我们的劳动保障监察职员认为农民工不受劳动法规保护的条件下,在其认为投诉“包工头”而不是投诉“用人单位”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在其认为欠薪农民工只有拿着项目部经理签字或是法人盖章的工资欠条你才愿有所作为的情况下,我们的劳动监察大队又能做什呢?中国数以亿记的农民工究竟会有多少因欠薪拿了法人盖章的工资欠条让你接受投诉呢?
“不贪不占,啥也不干”,在简政放权、高压反腐的大背景下,在党中央三令五申要求确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时代大步伐下,“平平安安占位子、疲疲沓沓混日子”,李克强总理的这番话形容我们的济南市劳动监察大队,简直是无以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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