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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王喆:这就是你的“秉公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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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王喆:这就是你的“秉公判决”?
一泣
我是一位曾经奋斗在北京的普通白领,从事着征信职业,过着朝九晚五的平静生活。然而,一场飞来横祸改变了我的命运。
事情是这样的,2014年7月,领导指示我为客户周先生办理一张大额信用卡,用以支付该人欠债主李振韬先生27万元赌债以供周转。然而,周先生态度消极、办事拖沓,致使该人久久不能办下需要的周转信用卡。
这时,厄运来了,就在这年夏天的一日,一个陌生的电话打到了我的手机上。原来,是周先生的债权人李振韬先生。李先生破口大骂道:“如果你不帮姓周的办好卡,还我的债,我让你一辈子回不了公司!”
第二天,就在我于单位上洗手间的时候,浑身酒气的李振韬带领4个壮汉冲入北四环金长安大厦,进了洗手间对我一顿狠揍。这时,我还怀着身孕。在他们殴打包括本人胸部、下阴的身体部位同时,这些人还要我向他们下跪。
好容易围观众人拦住了行凶的李振韬,李才悻悻然带领手下离开。但来到电梯前准备下楼时,他居然又冲回女厕,对受伤倒地痛哭失声的我又一顿辱骂殴打,其凶残暴虐、气焰之嚣张令人发指!
在歹徒离开后,同事们立即报警,朝阳区南磨房派出所的警察出警。当时是中午,警方并没有立即去出租房抓捕坏人,而是要求朱女士先去做伤情鉴定,等到做完鉴定再到派出所做完笔录,已经从中午13点到了晚上23点。直到这时,警察仍未去抓捕李振韬等人。于是我的丈夫对此提出了质疑,未料到这正常的询问,居然得罪了办案的那位警官。这位警官立即离开,从此时此刻起,直至之后来派出所多次,此警官再没有搭理过我及家人,看见了扭头或昂头就走,问他问题也从不回答,随手一指旁人了事。
这还不上算,就在本人被鉴定为“轻微伤”后,依法打人者应被依法行政拘留,可是这人迟迟不归案。警方只能将其列入“次在逃”人员名单。追捕范围在“北京市内”,即便如此,听人说,该人还是在北京大摇大摆,甚至多次乘机去越南、澳门等地十数次。
李振韬何许人也?居然如此神通广大?据了解,李振韬平素化名李超,吉林白山人,1977年生,是个职业赌棍,无正当职业,在京城混迹多年,与京城的一些黑恶势力交情莫逆。此人身高190CM以上,体重100多公斤,身高体壮。经常参与拆迁、非金融机构贷款等游走在合法与非法边缘的领域。
值得一提的是,到了我被打的第14天,因为惊吓过度,本人流产了。迫于无奈,我只能走起了民事诉讼的道路。2014年9月,我第一次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起诉。记得第一次开庭时,法官说通知不到李振韬(尽管李振韬根本没有换手机),我全家要求缺席审理。在庭上,法官说“没有来开庭的公民的利益更要受到保护”,我听了倍感无奈,被告李振韬都藐视法庭不来了,都无视法律尊严了,还更要受到保护,那我们这些守法公民的利益谁来保护?法官在庭上威吓我说对方不来就判决不了,要求朱女士撤诉,哄骗说撤诉后立案费用会退还。于是,我撤了诉,可是起诉费至今仍未退还。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明文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被告不到庭不能查明案件事实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仍然不到庭的,采取拘传的方式传唤到庭,而不能缺席判决。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由于是南磨房一诉法庭法官以被告人李振韬未到场为由,不依法采取拘传或缺席审理的办法进行判决,相反,还不以《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按程序退还半数受理费,有严重的知法犯法嫌疑,又阻止了当事人正义的实现。这样的法庭,这样的法官能在首善之区的北京存在,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这还不上算,2015年本人又一次起诉了打人者李振韬。没想到下面的判决更是奇葩:首先,这个伤情鉴定需要先摇号选出一家鉴定机构,光这个摇号就等了9个月时间。让人不得不感慨我国法院的效率真是神速啊。后来的后来,伤情鉴定的结果是因为殴打时是怀孕早期故流产与殴打无关。难道精神方面的伤害不算伤害吗?本来好好的,天天被威胁天天害怕天天担心天天哭就流产了,怎么能无关呢?难道没打死却给气死了看来是自己该死?我们一家倍感无奈。
除此之外,南磨房法庭二诉主审法官王喆先生在签发于“2017年2月”的判决书中竟道:“李振韬殴打行为并未给朱XX造成严重伤害的后果,朱XX无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无权要求李振韬赔礼道歉。”还言之凿凿“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仅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400元。
拜托,打人者给被打者赔礼道歉是天经地义之事,为何到了王喆法官这里就成了“无权要求赔礼道歉”呢?天理何在?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该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暴力闯入他人办公场地实施殴打,既是对被侵权人的伤害,也是对办公场所所有人的不尊重。同时,在殴打行为发生之后,被侵权人工作大受影响,为此三番五次放下工作讨寻公道,由此牺牲的机会成本、误工成本以及取证、调查成本岂是这区区400元人民币能够覆盖?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就包括了“赔礼道歉”。试问,如果打人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闯入法院打人,只要打得“不重”,是不是法院被打者,也没有资格要求打人者“赔礼道歉”?
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张脸。古老的俗语一次次提醒我们,尊严无价,打人者出几个脏钱便能够了事?这是哪门子“道理”?法理不外人情,吃着纳税人,以维护法律和公正为己任的人民法官岂连这种三岁小儿都明白的道理也可置若罔闻?虽然此案从判决上似乎还未构成“枉法裁判罪”,但是这样的判决,对于人民法院在纳税人中的威信,司法机关在维系法律、秩序、公平、正义的底线而言,不啻于一滴剧毒的污液!
更荒谬的是,在本案受理费上,王喆居然判处打人者仅需承担50元,而被打者还有承担3204元。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虽然从判决书上看,本案是典型的“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案件,但是无缘无故打人由被告人李振韬而起,判令李振韬赔偿“人民币400元”的事实也说明了在110接警记录、证人证言中李振韬率众打人的主体事实已被法院采信,那为何身为人民法官的王喆先生还要让被害人交纳如此高额的审理费用?这样的审判如何服众?王喆法官,是不是将来有人打了您,您去起诉就是实体部分的主要情节胜诉了也要替打人者交纳受理费用?这样的审理结果落在您身上,您服不服?
今天,本人在此写下自己的遭遇,并在互联网上广而告之,就是希望大家都来看看,王喆法官这样的判决,是多么地令人寒心、令人无语!


1楼2017-03-09 15:09回复
    我朋友的案子也是这个人判的,胜过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17-10-26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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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朋友的案子也是这个人判的,胜过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来自手机贴吧3楼2017-10-26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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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因果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8-03-26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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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案子也是这个丧尽天良的王喆判的


          来自手机贴吧5楼2021-06-04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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