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维护互助县卫生系统妇女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领导:
首先非常感谢领导在百忙之中能过问此事!
我是一名互助县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在乡镇卫生院上班,今年怀孕待产。到单位申请产假时,被告知:按互助县卫生系统规定,产假只有98天,而且没有年休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通过,其中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省所有在职妇女都应该有15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为什么到了互助县卫生系统却是有理讲不清?经向多人打听,不光是县医院,县中医院也有这样不成文的规定。
在卫生系统有同样遭遇的不是一个两个,有很多,尤其是全面二胎的开放,职工当中的孕妇增加,对减少产假大家都是敢怒不敢言,曾经有孕妇在互助县政府网上向县领导反映:到医院申请产假时被院领导说我们不实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希望引起县政府领导的重视,但在互助县政府网上互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却这样回复:医院工作的特殊性,加之今年国家二胎政策的全面开放,按产假98天、剖宫产假113天休产假,已严重影响了医院科室工作正常运转,如果按新修订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告(第三十五号)的文件执行,则直接会导致个别科室及医联体单位无法进行正常诊疗工作,进而更不能满足患者的诊疗需求,加深医患矛盾,所以目前县医院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按原来规定执行休产假。
我想问问:1.是谁给了互助县医院、中医院这样的权利?试想产假就3个月,产妇怎么上班?难不成每天带着3个月的娃娃上班?3个月身体能恢复好吗?互助县卫生系统的领导难道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不知道女人养娃娃是从鬼门关里走一遭?
2.你互助县医院、中医院再牛逼,还能大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相关产假的规定,那可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你几个院领导的点头表决堂而皇之的说是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的,即便是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难道就能随意更改或否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的表决?
3.互助县医院、中医院是否存在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的行为?明知孕妇有158天的产假,15休假,为什么还要做出这样的决定?就因什么“医联体”,就可以随意伤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4.互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明知县医院、中医院有这样的规定,为什么视而不见?是否存在过失的行政行为?为什么局机关的孕妇就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15天的休假?难道互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互助县卫生系统不在一个卫生系统里面吗?搞什么特殊性?还是有什么不成文的潜规则?
5.卫生系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谁来维护?妇联?工会?还是县政府?还是?
6.如果158天的产假被变成98,并且取消了产前15天的休假,那么,产妇拖着未恢复的身体多上75天班(158天-98天+15天=75天),是否应该按照加班计算?加班费如何计算?加班费有谁来买单?是政府还是单位?
希望领导引起重视,维护孕妇的合法权益。言词过激之处,恳请见谅。
尊敬的领导:
首先非常感谢领导在百忙之中能过问此事!
我是一名互助县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在乡镇卫生院上班,今年怀孕待产。到单位申请产假时,被告知:按互助县卫生系统规定,产假只有98天,而且没有年休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通过,其中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省所有在职妇女都应该有15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为什么到了互助县卫生系统却是有理讲不清?经向多人打听,不光是县医院,县中医院也有这样不成文的规定。
在卫生系统有同样遭遇的不是一个两个,有很多,尤其是全面二胎的开放,职工当中的孕妇增加,对减少产假大家都是敢怒不敢言,曾经有孕妇在互助县政府网上向县领导反映:到医院申请产假时被院领导说我们不实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希望引起县政府领导的重视,但在互助县政府网上互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却这样回复:医院工作的特殊性,加之今年国家二胎政策的全面开放,按产假98天、剖宫产假113天休产假,已严重影响了医院科室工作正常运转,如果按新修订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告(第三十五号)的文件执行,则直接会导致个别科室及医联体单位无法进行正常诊疗工作,进而更不能满足患者的诊疗需求,加深医患矛盾,所以目前县医院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按原来规定执行休产假。
我想问问:1.是谁给了互助县医院、中医院这样的权利?试想产假就3个月,产妇怎么上班?难不成每天带着3个月的娃娃上班?3个月身体能恢复好吗?互助县卫生系统的领导难道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不知道女人养娃娃是从鬼门关里走一遭?
2.你互助县医院、中医院再牛逼,还能大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相关产假的规定,那可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你几个院领导的点头表决堂而皇之的说是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的,即便是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难道就能随意更改或否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的表决?
3.互助县医院、中医院是否存在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的行为?明知孕妇有158天的产假,15休假,为什么还要做出这样的决定?就因什么“医联体”,就可以随意伤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4.互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明知县医院、中医院有这样的规定,为什么视而不见?是否存在过失的行政行为?为什么局机关的孕妇就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15天的休假?难道互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互助县卫生系统不在一个卫生系统里面吗?搞什么特殊性?还是有什么不成文的潜规则?
5.卫生系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谁来维护?妇联?工会?还是县政府?还是?
6.如果158天的产假被变成98,并且取消了产前15天的休假,那么,产妇拖着未恢复的身体多上75天班(158天-98天+15天=75天),是否应该按照加班计算?加班费如何计算?加班费有谁来买单?是政府还是单位?
希望领导引起重视,维护孕妇的合法权益。言词过激之处,恳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