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8日,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三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古人云,盛世修文修典,21世纪的中国,法学家和大众期待的民法典正以可见的速度,从蓝图逐步化为现实。这意味着,这部备受瞩目的法律进入立法程序的最后冲刺阶段,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迈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众所周知,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先后借鉴苏联、日本法律,结合我国实际,制定了《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诸多民事单行法,可以说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是内容充实、规范细致的。
由于立法所处社会环境、立法者原意的不同,现行民事法律诸多法条之间的冲突比比皆是。笔者甚为感慨,当年学习民法分则课程保证之债环节的时候,关于保证期间是否为诉讼时效期间,与舍友有过多次争论而未取得一致。但是一部民法典就能给我们清晰准确的答案,民法典的巨大作用是任何民事单行法所不能替代的。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编纂民法典,这为解决困扰法学界多年的难题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从目前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部分条文来看,未来的《民法典》确有希望成为人类民事立法的典范:
对“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认定更加符合社会期望。
1、关于胎儿:一方面,《民法总则(草案)》虽未认定“胎儿”的“自然人”资格,但明确“胎儿”有继承、受赠等权利,草案立法理念实现创新,同时符合中国社会的实际;另一方面,“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为司法实务留下了空间,立法者驾驭法律的高超水准展露无疑。
2、关于儿童:《民法总则(草案)》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至六周岁,赋予更多儿童民事主体资格,充分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改善所带来的儿童智力增长和行为能力提高,这是国家立法尊重人类智力发展规律的体现。
3、关于老人:《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明确“不能辨明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从司法实务上,这同样意味着老年人丧失辨别能力后,其民事行为后果有了代理人,有利于更好的维护老年人的利益。
“互联网+”时代的特征熠熠生辉,超越历次经典民法典。
在《民法总则(草案)》中“数据信息”的知识产权属性被草案所明确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Q币、积分、游戏装备等虚拟资产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直接体现了“互联网+”的时代特征,充分彰显了我国立法者的与时俱进和前瞻思维。
《民法典》的到来进入了倒计时阶段,相信每个字眼都凝聚着法律学者们智慧、处处都体现法治进步的《民法总则(草案)》和今后颁行的《民法典》,能够不负众望,实现我们中国人数十年的憧憬和期待,开启21世纪中国民法典所引领的伟大法治时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