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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要求独立继承岳父房产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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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相信我爸爸会把房子只给女婿,不给女儿。”市民王女士与丈夫刘先生在王女士的父亲死后,陷入一场纠纷中。刘先生坚称岳父口头遗嘱称,将自己的房子只交予女婿继承。这让身为独生女儿的王女士难以接受,不愿承认遗嘱。为此,刘先生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岳父名下的房产。日前,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老先生生前与老伴都居住在长宁区安顺路上的一处民宅。夫妇俩只生育了王女士一人。2004年,王女士的母亲去世,1个月后,王女士与刘先生登记结婚。
  2015年10月,这套房子曾经引起纠纷,经法院调解,最终确认,房屋中属于王女士母亲名下的产权份额由王女士继承。因此,现房屋产权状态为:王女士父女各占二份之一。2个月后,王老先生因病去世。但令王女士没想到的是,丈夫却称岳父临终前留下口头遗嘱,愿将名下房产全部交予女婿刘先生。
  庭审中,被继承人是否留有口头遗嘱成为了焦点。为此,刘先生出示了好友张女士的证明。据张女士说,她于王老先生临终前2天去医院探望因重症抢救的王老先生。她听到王老先生口头承诺死后把安顺路房子交与女婿刘先生来继承。而张女士也由此成为了这份遗嘱的见证人。
  对此,王女士认为刘先生提供的父亲口头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原告刘先生提供的张女士出具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被告王女士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所以法院对该份遗嘱不予采信。被告王女士作为被继承人王老先生的唯一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最终法院判决涉诉房屋中被继承人王老先生名下二份之一产权份额由女儿王女士继承所有。
转自上海法治报


IP属地:广东1楼2017-03-17 16:37回复
    这样说吧,遗嘱属于约定继承,而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在法律上,一般而言,约定优先于法定,在没有约定的清醒下,可以按照法定继承走。也就是说,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应该按照遗嘱,只有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能按照l法律规定的继承确定继承人的顺位。另外,在实践中,还要区别继承和受遗赠。很多受遗赠以继承的面目出现。比如爷爷立了个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给了孙子,这个是遗赠,而不是继承。区分两者有何意义呢,继承法规定,如果是继承,则默认视为接受继承,但是对于遗赠,默认视为放弃受遗赠。也就是说,孙子必须在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就过期了。但是,如果孙子把自己的财产给祖父母,则属于继承。


    3楼2022-09-13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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