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中院通报称,近期,汉中中院在一起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一处住宅房,由于申请执行人得知该住房系银行按揭贷款购买,贷款银行为建行西安曲江支行,因该贷款信息会影响查封房屋拍卖款受偿顺序及金额,便向汉中中院申请调查该房房贷信息,汉中中院决定依法调查核实。
3月13日,汉中中院相关执行人员来到建行西安曲江支行个人信贷中心,在出示过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后,向该中心负责人递交协助查询函。但该中心负责人李某以需要请示领导为由消失,期间法官多次询问银行工作人员,一个多小时后李某出现,其以汉中中院出具的协助查询函没有效力为由,拒不履行协助查询义务。在执行法官释明法律并告知拒不履行协助查询义务的法律后果后,李某仍拒绝协助。
汉中中院认为,建行西安曲江支行的行为违反了民诉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经研究,汉中中院决定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建行曲江支行予以罚款50万元,限其在2017年3月23日前交纳。
3月13日,汉中中院相关执行人员来到建行西安曲江支行个人信贷中心,在出示过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后,向该中心负责人递交协助查询函。但该中心负责人李某以需要请示领导为由消失,期间法官多次询问银行工作人员,一个多小时后李某出现,其以汉中中院出具的协助查询函没有效力为由,拒不履行协助查询义务。在执行法官释明法律并告知拒不履行协助查询义务的法律后果后,李某仍拒绝协助。
汉中中院认为,建行西安曲江支行的行为违反了民诉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经研究,汉中中院决定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建行曲江支行予以罚款50万元,限其在2017年3月23日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