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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楼市限购“执行细则”出台!河北又一城加入限购大军!
2017-03-19 河北交通广播
综合: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北发布
3月17日晚,石家庄政府发布楼市限购通知(详情点击这里),大家又将关注焦点集中在了“买房”问题上。
今天,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石家庄楼市限购的有关“执行细则”,一起来看看吧↓↓↓

为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石政发[2017]10号),现将住房限购政策办事程序明确如下:
一、自2017年3月18日起,在我市市内四区、高新区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提供本市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
本市户籍(含各县、区)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购买住房时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用自有资金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按原规定执行。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应持身份证依托自助查询机(中华北大街19号石房大厦、裕华东路150号国际丽都、平安北大街3号)打印家庭成员《非本市户籍居民无住房证明》,没有身份证的未成年子女到房产档案查询厅(平安北大街3号)查询。房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非本市户籍居民无住房证明、本市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购房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住房预(销)售合同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加盖企业公章的《购房人符合购房条件报告书》报送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
三、购买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在购买二手住房时,应持身份证依托自助查询机(中华北大街19号石房大厦、裕华东路150号国际丽都、平安北大街3号)打印家庭成员《非本市户籍居民无住房证明》,没有身份证的未成年子女到房产查询厅(平安大街3号)查询。经房产经纪机构撮合的,由房产经纪机构对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非本市户籍居民无住房证明、本市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购房条件的,房产经纪机构与购房人签订《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房产经纪机构应将《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加盖企业公章的《购房人符合购房条件报告书》报送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未经经纪机构撮合的,购房人携带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非本市户籍居民无住房证明、本市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房产交易大厅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购房人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保定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主城区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主城区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主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在主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在主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主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对在主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保定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四、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市住建、统计部门配合提供不同区域的商品住房参考价格。
(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市住建部门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市住建部门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市住建部门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市住建部门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
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2017年3月19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
201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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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抬高房价!垃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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