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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然违法进行拍卖,内幕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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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16年12月7日,山东中立信拍卖有限公司、山东诚成拍卖有限公司、山东太平洋拍卖有限公司、山东金正拍卖有限公司受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在《淄博晚报》A4版刊登《司法拍卖公告》,定于2016年12月23日对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62号商业用房予以拍卖。
然而奇怪的是在上述拍卖公告发出后的第14天(也就是2016年12月21日),上述拍卖行再次在《淄博晚报》A15版发布《司法拍卖公告》,声称:“原刊登于2016年12月7日《淄博晚报》A4版的司法拍卖公告声明作废”。
众所周知,拍卖事宜事关众多当事人的利益,拍卖公告应当是法院、拍卖机构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斟酌研究后方可发布,是司法严肃、严谨的行为,且一经发布便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为何将原公告作废再次就同一内容发布公告?到底有何蹊跷?内情究竟如何?均不得知。后经寻访得知,原来是淄博中院在发布2016年12月7日公告之前,竟然没有按法律规定将拍卖司法文书送达相关权利人!在前置送达程序都未履行的情况下,堂堂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如此重大拍卖事宜竟然如此草率,自行发布公告后又自行废止,明知法律规定的程序却不履行,知法违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是一个代表法律公平、公正的司法机关的所作所为吗?司法公告的公示力和权威性何在?法律的严谨性何在?司法机关的形象又何在?
如果事情仅仅到此为止也就作罢了,姑且认为是淄博中院犯的一个低级错误而已。然而令人瞠目结舌的是,据了解淄博中院于2016年12月21日重新发布的《司法拍卖公告》中依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竟然已经过期,属于无效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使用期限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
而刊登《司法拍卖公告》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意味着《司法拍卖公告》刊登之时,其所依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过有效期,沦为废纸一张。如此明确的事实,如此简单的常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对上述报告失效的事实视若无睹,在明知估价报告已失效、拍卖参照的依据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无视广大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仍执意发布公告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的行为,其目的何在?如此视法律规定如儿戏,其动力源自何处?实在令人费神!
据了解,提起本次拍卖的申请执行人为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拍卖物的所有权人为淄博晟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该地块地理位置优越,极具商业价值,加之茂业公司在淄博区域经营的其他商场生意惨淡,茂业公司对该地块觊觎已久。由此不难看出淄博中院如此着急拍卖是为了给茂业公司一个交待,如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评估,则该房地产价值会远远高于已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的价值,茂业公司取得该房地产将会付出更多才能得逞,而如若依据现有的评估价值进行拍卖,将会损害到晟欣公司其他多达四五十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也会严重侵害该房地产的现有产权人晟欣公司。在两者之间,淄博中院最终选择以牺牲大多数债权人利益为前提来满足茂业公司的私利。
由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仍坚持拍卖的行为昭然若揭,其不顾社会和谐稳定之大局,无视法律强制性规定,以牺牲广大债权人合法权益换取维护所谓的部分利益,拍卖当属无效,应立即停止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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