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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藝文言仕隱君:于歡刺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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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歡刺人議——為“聊城義子”鳴不平
近有于歡者,青州聊城人也,年惟廿三,母私貸高利,索者討之急,多有辱行,歡當面不能忍,傷其眾,致一人死,束身有司。有司判下,以無期罪之。事布,輿情洶湧,上下咸議。仕隱不敏,處江湖未泯廟堂之事,竊援經從古士君子之議而議之。
夫禮法之設,同以禁亂,無禮,則義不可守,民不可訓,非法,則政令不行,綱不可維,是故聖人,修禮理內,飭法防外。然居禮以干法,援法以害禮,世出不窮,上動於天子、諫臣,下惑於有司、士人,以復仇之事為屢見,或罪而宥之,或旌而免之,或取其中而成其義。罪而宥之者,唐梁悅、明李忍是也;旌而免之者,漢淮南王長、仲舒孫董黯、陽球、晉魏湯、隋王舜、唐衛無忌、賈氏是也;取其中者,漢毋邱長、唐徐元慶是也。罪而宥之者,慮及義之當然,免其死而減其刑也;旌而免之者,嘉其孝義之大,免其刑而張其行者也;取其中者,漢吏吴祐所謂“赦汝非義,刑汝不忍”,或促其自引,或如陳氏子昂之議“置之以刑,然後旌其閭墓,嘉其徽烈”者也。夫子復父仇,孝義也,非聞道達理之士,不能為也。是故柳子駁子昂之議,以“冤抑沉痛,而號無告”為徵也。若伏罪而仇,至於親親相仇,此《春秋》所謂“推忍之道,復仇不除害”,法之所禁也。然士林正聲,多以復仇為是,明王亦以孝義為重,多從其議而不能執其中也。倘使束身自首者皆而減免而不伏其罪,則復仇殺人無已也,非至於“冤抑沉痛,而號無告”而使人無父無子也。若使“冤抑沉痛,而號無告”而忍父仇,則孝義不存,賊人猖獗而亂紛也。又或內抑沉重,義氣中發,激情而不能忍,若人之刃其父,子可袖手旁觀或涕泣以待其屍首乎?《曲禮》曰:“父之仇弗與共戴天”,示其仇之深義之重也。凡人之情,面甚於離,故面刃面辱又非孝子所能忍也。不然,孝子何以示其孝,何以示其父兄鄉黨,而行於世哉!
歡之案,面於子辱母甚矣,非可以忍者也。違法高利貸,賊人猖獗甚矣,非可以原之者也。告而不果,求安而不能得,法司不作為甚矣,其可以原之者也。余察其細狀,賊人拘之數時辰,辱之不絕,毆之屢次,至於露陰辱母,臭鞋摑面,辱莫大於此也,有司之來,瞬而去,歡及母欲去而不能,豈非告而無門乎?卒至於絕望不能忍,被逼牆角,操偶遇之刃,以抒其怨泄其情也,孝子之義非此而發又待於何時?凡人之情止此而熄又合於何人?古語云:“義憤填膺”,仲尼曰:“是可忍,孰不可忍?”,蓋謂此也。
然辱人不至於死也。而卒至於死者,何也?賊人猖獗而求安不得,欺辱甚而情、義所不能忍也,持刃亂揮而輕重失也。若杜志浩者,辱罵於前,露陰於後,見憤而不止,見刃而不避,猶前趨以激之,其死宜矣,所謂罪大恶極,非死何為?上天之報無差。不然,奈何非他人傷而致死矣?觀諸既往,受辱而申義,或激情而復仇,毋邱長、陽球是也,或隱而後作,董黯、魏湯、王舜、賈氏、梁悅是也。於今之法,遭危難激情而傷害,正當防衛也。隱而後作,則故意殺人也。隱而後作,古之明王君子,尚原宥其罪,況激情不能忍者乎?茲有司以故意傷害罪之無期,未審於激情而不忍也,未申於孝義之道也。雖有原宥,然未得其當也。然,激情不能忍,亦非致死之由也。若是,能忍而示其不忍,至於殺人亦不可長也。是故,有司之職,於情於義,審其果能忍乎,果不能忍乎?果能忍,則原判可也。果不能忍,則當示以正當防衛。然審其忍與不忍亦難矣,雖然,面辱慈母,忍害於義明也,不忍縱乖於法,然殺賊人,古之義士尚為之而原於法,況其子乎?當今之世,禮義淪喪,政教不古,賊人放肆,非重典不可以治,非嘉勉不可以申。重典不能行,嘉勉不能施,兩失之者也。兩失而能致厥中,泯群忿,非先聖明王崇禮明法之道也。韓子曰:“以子復父仇,見於《春秋》,見於《禮記》,又見《周官》,又見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此先君子之鑒也,可不聞乎?
或曰:此母多貸,亦有不義不法之行,其辱乃自招之,其情可以原,其行不能宥。曰:此論差矣。觀其始終,無有大恶,亦無類賊人之行,乃今之治企者所常見也。倘使涉黑涉恶,恶不差人以自保乎?觀其員工,亦惟報警以求助耳,無有護主之舉。反是,賊人索債無窮,已大過其當,非可以承受者也。況法責於當事,刑量於實情,何有以漫遠之事干有司之明乎?
歡年不過弱冠,居二代之富,享父母之蔭,以今之同齡觀之,非侮辱至極,情不能禁,何以至此?故如仕隱所見,宜以故意傷害罪之,以正當防衛原之,其過當之實,或刑適其所,或憫其義舉而免之,於今禮失義違之世,高貸橫行之時,張道義而厚風俗,以警賊人也,請著之於令,永為國典。六藝文言(書院)仕隱君謹議。
請附議之賢士君子、父兄同胞,廣轉此議,以示儒門之宗經重義、忧国悯人也。
復仇狀——韓愈
右伏奉今月五日敕:復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征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異同,必資論辯,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者。朝議郎行尚書職方員外郎上騎都尉韓愈議曰:
伏以子復父仇,見於《春秋》,見於《禮記》,又見《周官》,又見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詳於律,而律無其條,非闕文也, 蓋以為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仇,則人將倚法專殺, 無以禁止其端矣。
夫律雖本於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 制有司者也。丁甯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 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 上施於下之辭,非百姓之相殺者也。又《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 殺之無罪。”言將復仇,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群下。臣愚以為復仇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或為官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者。又《周官》 所稱,將復仇,先告於士則無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於官,未可以為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 “凡有複父仇者,事發,具其事申尚書省,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 則經律無失其指矣。”謹議。
元和六年九月,富平縣人梁悅為父報仇,殺人,自投縣請罪。敕:復仇殺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請罪,視死如歸,自詣公門,發於天性,志在徇節,本無求生,寧失不經,特從減死,宜決杖一百,配流循州。由是有此議。
復仇解——王安石
或問復仇,對曰:非治世之道也。明天子在上,自方伯、諸侯以至於有司,各修其職,其能殺不辜者少矣。不幸而有焉,則其子弟以告於有司,有司不能聽,以告於其君;其君不能聽,以告於方伯;方伯不能聽,以告於天子,則天子誅其不能聽者,而為之施刑於其仇。亂世,則天子、諸侯、方伯皆不可以告。故《書》說紂曰:“凡有辜罪,乃罔恒獲。小民方興,相為敵仇。”蓋仇之所以興,以上之不可告,辜罪之不常獲也。方是時,有父兄之仇而輒殺之者,君子權其勢,恕其情,而與之可也。故復仇之義,見於《春秋傳》,見於《禮記》,為亂世之為子弟者言之也。
《春秋傳》以為父受誅,子復仇,不可也。此言不敢以身之私,而害天下之公。又以為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此言不以有可絕之義,廢不可絕之恩也。《周官》之說曰:“凡復仇者,書於士,殺者無罪。”疑此非周公之法也。凡所以有復仇者,以天下之亂,而士之不能聽也。有士矣,不能聽其殺人之罪以施行,而使為人之子弟者仇之,然則何取於士而祿之也?古之於殺人,其聽之可謂盡矣,猶懼其未也,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今書於士,則殺之無罪,則所謂復仇者,果所謂可仇者乎?庸詎知其不獨有可言者乎?就當聽其罪矣,則不殺於士師,而使仇者殺之,何也?故疑此非周公之法也。
或曰:世亂而有復仇之禁,則寧殺身以復仇乎?將無復仇而以存人之祀乎?曰:可以復仇而不復,非孝也;復仇而殄祀,亦非孝也。以仇未複之恥,居之終身焉,蓋可也。仇之不復者,天也;不忘復仇者己也。克己以畏天,心不忘其親,不亦可矣。
復仇議狀——陳子昂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
議曰:先王立禮,所以進人也;明罰,所以齊政也。夫枕干讎敵,人子之義;誅罪禁亂,王政之綱。然則無義不可以訓人,亂綱不可以明法。故聖人修禮理內,飭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禮廢刑,居禮者不以法傷義;然後暴亂不作,廉恥以興,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然按之國章,殺人者死,則國家畫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慶宜伏辜。又按《禮》經,父讎不同天,亦國家勸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慶不宜誅。然臣聞在古,刑之所生,本以遏亂。仁之所利,蓋以崇德。今元慶報父之仇,意非亂也;行子之道,義能仁也。仁而無利,與亂同誅,是曰能刑,未可以訓。元慶之可宥,顯於此矣。然而邪由正生,理心亂作。昔禮防至密,其弊不勝;先王所以明刑,本實由此。今儻義元慶之節,廢國之刑,將為後圖,政必多難;則元慶之罪,不可廢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讎,其亂誰救?故聖人作始,必圖其終,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義,其政不行。”且夫以私義而害公法,仁者不為;以公法而徇私節,王道不設。元慶之所以仁高振古,義伏當時,以其能忘生而及於德也。今若釋元慶之罪以利其生,是奪其德而虧其義;非所謂殺身成仁,全死無生之節也。
如臣等所見,謂宜正國之法,置之以刑,然後旌其閭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謹議。
駁復仇議——柳宗元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圭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昔日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世。若日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以向,違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為典,可乎? 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向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淩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難救?”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以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於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 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於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IP属地:重庆1楼2017-03-27 11:32回复
    夫下民所尚,多匹夫之行,万代若是,故明主兼听,中怀不恤。余以其人德固当显,罪亦当昭,苟必以二者相抵,然后施之,则可谓失大中之要矣。


    IP属地:吉林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3-27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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