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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声“新闻纵横”节目组尊敬的领导、编辑、记者:
昨天,我们向国家信访网投诉,内容如下:
请求纠正孟津县信访局的违法行为和官僚作风
国家信访局尊敬的领导:
去年6月7日,我们通过国家信访网反映“镇政府言而无信不作为,支持副村长违法侵权”的问题并请求不要转镇政府处理。此后,该案成为国家、河南省、洛阳市信访局的督办案件。
12月23日,孟津县信访局在省信访网发布答复意见,我们不服(认为孟津县信访局的处理存在违反《信访条例》第23条、第34条、第28条的行为,并且误用法律。)要求复查。然而,孟津县信访局至今不给我们“书面答复意见”,致我们无法提请复查,这是违反《信访条例》第32条的行为,也侵害了我们请求复查的权利。
此后,在我们接连通过省网、国网向县信访局索要书面答复意见的同时,反复说明副村长抢走我们财物(包括证据)致我们无法提起诉讼的事实。然而,孟津县信访局仍不追究副村长抢走我们财物的行为,坚持不受理,让我们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这不是不讲道理吗?
孟津县信访局庇护着“镇政府言而无信不作为,支持副村长违法侵权”的行为。
请求为民做主,转相关部门查明事实,纠正孟津县信访局不给我们“书面答复意见”的违法行为和“不讲道理”的官僚作风。加力督办,使本案公正解决。
请不要转孟津县信访局处理。
经过受理审查,国家信访局已于当日将此案转交河南省信访局。由于此案久拖不决,案情复杂,为使公正处理,特请求国家媒体监督,请关注,请记者调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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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8日


1楼2017-03-28 11:39回复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办案程序违法并且灯下黑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
    我于2017年8月9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嘉和丽景业主委员会(第一被告)私自与重庆市铜梁区垠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并于同日立案《(2017)渝151民初3883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9点30分在民事审判第一庭由代理审判员陈玉适用简易程序担任独任审判。原、被告以及第二被告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2017年10月16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3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是,未依法开庭审理,2018年1月20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但是,铜梁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存在不作为和程序违法。
    一、本案审判程序违法及审判员态度恶劣:
    1、本案在庭审中未进行法庭辩论程序。
    2、本案第二被告法人未出庭应诉,是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无委托书,我对其诉讼资格提出异议,遭到了审判员的严厉训斥。
    3、审判员在庭审中态度恶劣,手握法槌多次压制原告对本案诉讼请求所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据的陈述和辩解,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以上1、2、3项所涉及的问题有庭审中的同步录音录像为证。
    二、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程序违法。
    1、本案于2017年10月16日被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3条之规定,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其裁定书于2018年3月9日送达原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期限(3日内)》。
    2、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未依法向诉讼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确定开庭的日期,合议庭组成人员。
    3、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未依法开庭审理,法院于2018年1月20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为何不将中止诉讼具体的条、款、项在裁定书中载明。其裁定书于2018年3月9日送达原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期限(3日内)》。
    4、本案的诉讼请求事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50条所规定条款中任何一款中止诉讼的条件和范围。
    5、本案的诉讼请求事项也不符合法院向淮远社区依法调取证据,而社区是否提供为依据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所规定条款中任何一款中止诉讼的条件和范围。
    6、本案第二被告是委托的代理人出庭应诉,但是,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10月16日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和2018年1月20日
    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其裁定书上为何无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的信息。
    7、本案的诉讼请求事项与淮远社区是否提供证据无任何关联,同时,向淮远社区调取什么证据,为何不在中止诉讼裁定书中载明。
    8、本案被法院裁定中止诉讼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物权法》第76条4款、78条2款;《民法通则》第58条1款5项、2款;《合同法》第52条2款、5款的规定。国家的法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4款、第12条5款的规定。政府规章《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2款5项、第27条3款的规定。
    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未依法履职,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本案的查询编码:170809092114039,查询密码:0390864。
    2、原告多次(2017年12月6日13点30分、2017年12月20日10点54分、2018年1月11日15点41分、2018年2月4日15点39分、2018年2月23日14点44分、2018年3月6日8点43分、2018年3月9日11点34分)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上查询本案案件进展情况均显示〈1〉、审判组织信息栏的组织成员只有陈玉一人。〈2〉、本案尚无审限变更信息。事实上本案于2018年1月2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3〉、本案尚无程序变更信息。事实上本案于2017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的行为,侵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案的知情权。
    四、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灯下黑:
    我于2018年3月9日上午9点10分左右,在法院大厅打该法院监察室电话(45659402)反映本案法官在本案中存在程序违法和不依法履职作为的问题,要求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理,该院监察室一名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当时在法院对我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并要求他们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反映人。但是,至今未收到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对我所反映问题是否属实调查和处理结果的书面通知。这是否是灯下黑的体现?
    肖必勇
    电话号码:
    13883318176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18-04-20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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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境内,此类型的地方党政官员贪污腐败案例,房出不穷!而且越来越严重!……始终未见惩治!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1-02-13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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