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防工程施工技术要求—通风
1.当通风管由扩散室后墙穿入时,通风管端部应设置向下的弯头,并使通风管端部的中心线位于距后墙的1/3扩散室净长处,扩散室内应设地漏或集水坑。
2.扩散室到风机前段风管应采用壁厚不小于2.5mm的钢管焊接,风机两端应采用软接头连接。
3.风机在竣工验收前应调试好,转换模式标示清楚,清理好管内垃圾,控制好噪音,风量、风压等终端数据要提前测出。
4.防爆超压排气活门(FCH)、自动排气活门(YF或Ps)安装要求:
①活门开启方向必须朝向排风方向;
②穿墙管法兰和在轴线视线上的杠杆必须铅直;
③活门在设计超压下能自动启闭,关闭后阀盘与密封圈贴合严密。
5.过滤吸收器两端应采用橡胶软接头连接。
6.油网除尘器在对放射性尘埃的防护中能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其安装方式有2种:一种是管式安装,一种是立式安装。当风量较大时一般采用立式安装。
立式安装的油网除尘器在并列安装时,列之间应有加强立梁,或者在两列油网除尘器之间保留一定宽度的墙面。不得把两列或多列油网除尘器直接并在一起,列之间没有预留墙面,也没有任何加强措施。
7.在进风口部顶板内超压测压装置DN15镀锌钢管须预埋。该管一端位于人防区防化值班室内,部分设计也设置在进风机房,另一端在非人防区。
8.其他通风专业的气密性测量管,压差测量管,放射性监测取样管,尾气监测取样管等不能遗漏
二,人防工程施工技术要求—给排水
1.给水管道管材选择:
凡是穿过围护结构外墙、防护密闭隔墙的水管应选择热镀锌钢管或钢塑复合管。
2.明设的给水管道,不得通过通信设备、变配电设备的上、下方。所有进、出工事管道严禁通过扩散室,因为消波时冲击波很大,易污染。
3.密闭穿墙短管两端伸出墙面的长度:
(1)电缆、电线穿墙短管宜为30-50mm;
(2)给水排水穿墙管应大于40mm;
(3)通风穿墙短管应大于100mm。
在套管与管道之间应用密封材料填充密实,并应在管口两端进行密闭处理。填料长度应为管径的3-5倍,且不得小于100mm;
4.穿墙管道防护要求:
(1)当管道(套管)穿越防护密闭隔墙时,应预埋带有密闭翼环和防护抗力片的密闭穿墙短管。抗力片宜采用厚度大于6mm的钢板制作,抗力片的槽口宽度应与所穿越的管线外径相同,两块抗力片的槽口必须对插。
(2)当管道穿越密闭隔墙时,应预埋带有密闭翼环的密闭穿墙短管。
5.所有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水管,应在人防区内侧加设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防护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0MPa,且人防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
6.手摇泵在竣工验收前安装到位,并调试顺畅,不能出现安装不牢,漏水漏气等现象。
7.防爆地漏是具有抵抗冲击波正压和负压作用的地漏,它的排水原理和功能与普通地漏一样。安装时应注意控制地漏标高,竣工验收前应做好通球试验。
进风竖井、进风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防毒通道及防护门以外的通道。上述部位应设置收集洗消废水的地漏或清扫口
8.灌水试验。设在管沟、底板架空层内或敷设在砼底板内的排水横干管,应进行灌水试验。即把管道出水口在污水集水池内堵住(用球胆),管内充满水,15min后水面下降,再充满水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不渗不漏为合格。
9.通球试验。整个排水系统施工完成后,对水平干管(及立管)进行通球试验。皮球直径是检验管道直径的2/3,从管道最远点把皮球投入后灌水,皮球在污水集水池里取出。通球率必须达到100%
三,人防工程施工技术要求—电气
1.接地。人防区内所有的金属门框均应设置等电位接地,接地材质宜采用不小于25X4mm2的热镀锌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热镀锌圆钢。
2.电线桥架、线槽在穿越人防墙时,必须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禁止直接穿越。
3.防毒通道外,人防墙上的防爆呼唤按钮成品铁盒须在浇筑侧墙前预埋到位。
4.人防墙上的消防、配电箱必须明装,严禁暗装。电线密闭盒必须采用2.5mm以上钢板焊接,不得使用木头或者泡沫盒预埋。
5.人防围护结构内埋设的电气管线不得采用PVC管。
6.预埋电气短管应满足净距大于5公分要求, 平时不用的预留套管应做好两端封堵。
四,人防设备采购
第二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常用防护设备按功能分为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给排水防爆波设备等。
第五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许可认定制度,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企业必须持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过程中,必须由定点厂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凡未以定点厂名义签约的合同,均视作非定点厂生产的产品。 一律使用RFP-500型和RFP-1000型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
1.当通风管由扩散室后墙穿入时,通风管端部应设置向下的弯头,并使通风管端部的中心线位于距后墙的1/3扩散室净长处,扩散室内应设地漏或集水坑。
2.扩散室到风机前段风管应采用壁厚不小于2.5mm的钢管焊接,风机两端应采用软接头连接。
3.风机在竣工验收前应调试好,转换模式标示清楚,清理好管内垃圾,控制好噪音,风量、风压等终端数据要提前测出。
4.防爆超压排气活门(FCH)、自动排气活门(YF或Ps)安装要求:
①活门开启方向必须朝向排风方向;
②穿墙管法兰和在轴线视线上的杠杆必须铅直;
③活门在设计超压下能自动启闭,关闭后阀盘与密封圈贴合严密。
5.过滤吸收器两端应采用橡胶软接头连接。
6.油网除尘器在对放射性尘埃的防护中能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其安装方式有2种:一种是管式安装,一种是立式安装。当风量较大时一般采用立式安装。
立式安装的油网除尘器在并列安装时,列之间应有加强立梁,或者在两列油网除尘器之间保留一定宽度的墙面。不得把两列或多列油网除尘器直接并在一起,列之间没有预留墙面,也没有任何加强措施。
7.在进风口部顶板内超压测压装置DN15镀锌钢管须预埋。该管一端位于人防区防化值班室内,部分设计也设置在进风机房,另一端在非人防区。
8.其他通风专业的气密性测量管,压差测量管,放射性监测取样管,尾气监测取样管等不能遗漏
二,人防工程施工技术要求—给排水
1.给水管道管材选择:
凡是穿过围护结构外墙、防护密闭隔墙的水管应选择热镀锌钢管或钢塑复合管。
2.明设的给水管道,不得通过通信设备、变配电设备的上、下方。所有进、出工事管道严禁通过扩散室,因为消波时冲击波很大,易污染。
3.密闭穿墙短管两端伸出墙面的长度:
(1)电缆、电线穿墙短管宜为30-50mm;
(2)给水排水穿墙管应大于40mm;
(3)通风穿墙短管应大于100mm。
在套管与管道之间应用密封材料填充密实,并应在管口两端进行密闭处理。填料长度应为管径的3-5倍,且不得小于100mm;
4.穿墙管道防护要求:
(1)当管道(套管)穿越防护密闭隔墙时,应预埋带有密闭翼环和防护抗力片的密闭穿墙短管。抗力片宜采用厚度大于6mm的钢板制作,抗力片的槽口宽度应与所穿越的管线外径相同,两块抗力片的槽口必须对插。
(2)当管道穿越密闭隔墙时,应预埋带有密闭翼环的密闭穿墙短管。
5.所有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水管,应在人防区内侧加设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防护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0MPa,且人防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
6.手摇泵在竣工验收前安装到位,并调试顺畅,不能出现安装不牢,漏水漏气等现象。
7.防爆地漏是具有抵抗冲击波正压和负压作用的地漏,它的排水原理和功能与普通地漏一样。安装时应注意控制地漏标高,竣工验收前应做好通球试验。
进风竖井、进风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防毒通道及防护门以外的通道。上述部位应设置收集洗消废水的地漏或清扫口
8.灌水试验。设在管沟、底板架空层内或敷设在砼底板内的排水横干管,应进行灌水试验。即把管道出水口在污水集水池内堵住(用球胆),管内充满水,15min后水面下降,再充满水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不渗不漏为合格。
9.通球试验。整个排水系统施工完成后,对水平干管(及立管)进行通球试验。皮球直径是检验管道直径的2/3,从管道最远点把皮球投入后灌水,皮球在污水集水池里取出。通球率必须达到100%
三,人防工程施工技术要求—电气
1.接地。人防区内所有的金属门框均应设置等电位接地,接地材质宜采用不小于25X4mm2的热镀锌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热镀锌圆钢。
2.电线桥架、线槽在穿越人防墙时,必须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禁止直接穿越。
3.防毒通道外,人防墙上的防爆呼唤按钮成品铁盒须在浇筑侧墙前预埋到位。
4.人防墙上的消防、配电箱必须明装,严禁暗装。电线密闭盒必须采用2.5mm以上钢板焊接,不得使用木头或者泡沫盒预埋。
5.人防围护结构内埋设的电气管线不得采用PVC管。
6.预埋电气短管应满足净距大于5公分要求, 平时不用的预留套管应做好两端封堵。
四,人防设备采购
第二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常用防护设备按功能分为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给排水防爆波设备等。
第五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许可认定制度,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企业必须持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过程中,必须由定点厂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凡未以定点厂名义签约的合同,均视作非定点厂生产的产品。 一律使用RFP-500型和RFP-1000型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