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otangtian 8
1楼2-7 09:23
操作
(一)被征收房屋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的,按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的容积率低于基准容积率的,扣除不足部分的建安造价等相关费用(500元/平方米)后,按基准容积率的相应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空闲的合法国有土地,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评估后给予补偿;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扣除基准容积率相应建筑面积的建安造价等相关费用(500元/平方米)后,按基准容积率的相应建筑面积给予房屋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房屋的容积率高于基准容积率的,以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可确权书证为依据,依法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七条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包干补偿或据实评估补偿。
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装饰装修包干补偿费用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先予征收,待纠纷解决后,按本办法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漏估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并在10日内送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的房屋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解决。在规定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就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可先予征收。待纠纷解决后,按本办法进行补偿。
第三章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
第二十条以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均价为基础,结合征收项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价格,楼层差价依据市场行情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为保障性安居工程,价格已经确定的,可以不评估产权调换房屋价值。
第二十一条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包含用于产权调换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第二十二条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价格提供依据,评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二十三条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四章复核评估和鉴定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结果或者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价值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按照原程序送交房屋征收部门;评估价值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终局鉴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17日。2012年3月1日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1楼2-7 09:23
操作
(一)被征收房屋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的,按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的容积率低于基准容积率的,扣除不足部分的建安造价等相关费用(500元/平方米)后,按基准容积率的相应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空闲的合法国有土地,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评估后给予补偿;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扣除基准容积率相应建筑面积的建安造价等相关费用(500元/平方米)后,按基准容积率的相应建筑面积给予房屋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房屋的容积率高于基准容积率的,以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可确权书证为依据,依法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七条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包干补偿或据实评估补偿。
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装饰装修包干补偿费用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先予征收,待纠纷解决后,按本办法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漏估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并在10日内送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的房屋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解决。在规定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就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可先予征收。待纠纷解决后,按本办法进行补偿。
第三章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
第二十条以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均价为基础,结合征收项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价格,楼层差价依据市场行情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为保障性安居工程,价格已经确定的,可以不评估产权调换房屋价值。
第二十一条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包含用于产权调换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第二十二条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价格提供依据,评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二十三条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四章复核评估和鉴定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结果或者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价值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按照原程序送交房屋征收部门;评估价值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终局鉴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17日。2012年3月1日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