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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刑法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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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想杀害乙的妻子,故意在乙家的餐桌上放置乙的妻子与他人的亲密照和一把手枪,后乙看到照片果真用这把手枪杀死了自己的妻子。
问甲的行为应该是片面的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
望各路大神自由发挥。


IP属地:河南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7-03-30 17:34回复
    教唆犯,因为间接正犯要支配控制实行者,而这里乙并没有被控制。


    IP属地:甘肃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7-03-30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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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一法生受教


      IP属地:辽宁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7-03-30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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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甲不构成犯罪,甲有杀害乙妻的故意,但甲的行为只是放置相片和手枪。如果将这样的“放置行为”也评价为教唆的话,那炫富是不是在教唆盗窃和抢劫呢?女性穿着暴露是不是在教唆强奸和猥亵呢?甲的行为和乙妻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成立间接正犯。甲放置照片的行为,由于放置后不管理导致对象不特定,所以成立煽动,故教唆不成立。


        IP属地:甘肃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7-03-31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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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两阶层理论,客观上由于甲的行为引起了乙杀害其妻的行为,且帮助(乙用自己放置的枪)导致出现乙妻死亡的结果,这个结果的出现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甲的行为客观上具有违法性);主观层面,甲有希望通过乙杀害其妻的故意,而主客观一致甲的违法行为值得法律评价,所以构成犯罪。
          单纯的炫富行为,客观上有引起他人抢劫等行为的可能性,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过失(存在时另做他论),所以不值得刑法评价,穿着暴露依然。
          不过大兄弟的观点很新颖。


          IP属地:河南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17-03-3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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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又出现一个问题,甲放置照片是引起乙的杀害行为;放置手枪帮助了乙的杀害行为。
            这种情形,甲是否同时构成片面的教唆犯和片面的帮助犯?


            IP属地:河南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7-03-3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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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唆犯,乙的犯意由甲引起


              IP属地:湖北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17-04-05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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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构成教唆,更不构成间接正犯。
                但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个人见解


                来自手机贴吧9楼2017-04-05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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