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水务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宕昌县水务局作为河道采砂主管单位,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对辖区内砂场的管理中,擅自降低河道采砂收费标准,少收河道采砂管理费600万元。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15年6月12日和2016年2月3日两次向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向采砂企业征收应缴的河道采砂管理费。检察建议发出后,仍有356万元一直没有征收,国有资产损失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6年8月11日,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向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2月2日,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宕昌县水务局2009年至2014年期间擅自降低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水务征收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宕昌县水务局在判决生效后对采砂企业及个人尚未交清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继续予以追缴。宕昌县水务局在判决后表示接受判决,不再上诉,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再受到侵害。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宕昌县水务局作为河道采砂主管单位,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对辖区内砂场的管理中,擅自降低河道采砂收费标准,少收河道采砂管理费600万元。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15年6月12日和2016年2月3日两次向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向采砂企业征收应缴的河道采砂管理费。检察建议发出后,仍有356万元一直没有征收,国有资产损失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6年8月11日,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向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2月2日,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宕昌县水务局2009年至2014年期间擅自降低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水务征收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宕昌县水务局在判决生效后对采砂企业及个人尚未交清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继续予以追缴。宕昌县水务局在判决后表示接受判决,不再上诉,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再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