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兰花案”疑云
发布时间: 2007-05-25 09:34:26 来源: 人民网
●卢氏县法院开全国先河,判决不少“兰花案”,专业人士认为,照此判罚,全国养兰人几乎都是嫌犯……
●500多株罚没兰花在森林公安分局院子里丢失殆尽,引发各种猜想。“兰花案”背后是否隐藏着特殊利益链条?
【核心提示】
今年4月17日、18日,本报以《疯狂的兰花》为题报道了全国各地兰花被疯狂采挖,兰花面临生态危机。不少专家称,因为兰花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所以得不到法律保护,立法保护迫在眉睫。
但是,三门峡市卢氏县法院开全国先河,判决了不少私采、贩卖兰花的案件(以下简称“兰花案”),将多名靠兰花发财的人绳之以法。专业人士认为,按照卢氏县法院的判罚,全国养兰人几乎都是嫌疑犯……
卢氏县的做法是否有法可依?那些价值不菲的兰花被没收后流向了哪里?5月10日~14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这些人因采挖、买卖兰花被判刑
5月10日,下了一场不大的雨,卢氏县城和周围的山脉都笼罩在薄雾之中,蜿蜒的公路沿着河水伸向山谷,隐约可见。
这个深山区贫困县地处河南西部的伏牛山,有好几个“河南之最”:面积最大、人口密度最小、平均海拔最高。农民拥有耕地很少,靠山吃山,种香菇的人很多,这两年又兴起采挖兰花贩卖挣钱。
当兰花热红遍大江南北时,卢氏县出现了近至来自栾川县和桐柏县、远至来自上海、北京的采兰人。这些人带来了一夜暴富的梦想。
但是,梦想很快被埋葬:有不少人被判刑、罚款了。
5月11日,记者在卢氏县法院档案室查找“兰花案”,一女性工作人员毫不费力地取出一沓2006年判决的案件的卷宗,“这些案子的判决日期挨得比较近,所以都在一起”。记者看到:
张民生,卢氏县磨口乡人,2004年10月至11月期间私采建兰110株待售,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分局查获。2006年7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
马跃,卢氏县瓦窑沟乡人,2006年4月私采96丛188株蕙兰。2006年7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郭忠虎,卢氏县潘河乡人,2006年4月25日至26日,私采兰花92丛185株蕙兰。2006年7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他们犯的均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法院刑事庭庭长李华说,今年还有几起“兰花案”没有判决。每年4月前后,兰花开花,于是4月就成为“兰花案”高发季节。
记者翻阅的卷宗中,有一人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他叫常立群,上海市长宁区人,2006年4月15日,在卢氏县非法收购蕙兰4丛共16株,其中从赵正军等5人手中掏8.1万元购买蕙兰一丛3株。16日,常立群在三门峡火车西站被几个人扣留并报警。2006年7月,卢氏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案中,赵正军等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不等的罚金。
◎能否依照“国际贸易公约”判“兰花案”?
记者采访了赵正军等被判刑的当事人,他们说:“虽然没有上诉,但是不服气,不理解。国际兰展搞到第17届了,不少地方都有兰花交易会,在南方玩兰花还可以贷款,为什么独独在卢氏就不行,就犯法?”他们说,常立群是上海兰花协会的人,在别的地方买兰花就没事。
挖兰花、买卖兰花到底是否构成犯罪,社会上有截然不同的认识。买卖兰花构成犯罪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兰花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并没有把兰科植物列进去。
卢氏县法院的判决依据是2003年2月13日起生效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附录中列了兰科所有种。
能不能用国际贸易公约惩罚国内公民?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一些兰花保护专家和律师认为“不能”。
发布时间: 2007-05-25 09:34:26 来源: 人民网
●卢氏县法院开全国先河,判决不少“兰花案”,专业人士认为,照此判罚,全国养兰人几乎都是嫌犯……
●500多株罚没兰花在森林公安分局院子里丢失殆尽,引发各种猜想。“兰花案”背后是否隐藏着特殊利益链条?
【核心提示】
今年4月17日、18日,本报以《疯狂的兰花》为题报道了全国各地兰花被疯狂采挖,兰花面临生态危机。不少专家称,因为兰花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所以得不到法律保护,立法保护迫在眉睫。
但是,三门峡市卢氏县法院开全国先河,判决了不少私采、贩卖兰花的案件(以下简称“兰花案”),将多名靠兰花发财的人绳之以法。专业人士认为,按照卢氏县法院的判罚,全国养兰人几乎都是嫌疑犯……
卢氏县的做法是否有法可依?那些价值不菲的兰花被没收后流向了哪里?5月10日~14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这些人因采挖、买卖兰花被判刑
5月10日,下了一场不大的雨,卢氏县城和周围的山脉都笼罩在薄雾之中,蜿蜒的公路沿着河水伸向山谷,隐约可见。
这个深山区贫困县地处河南西部的伏牛山,有好几个“河南之最”:面积最大、人口密度最小、平均海拔最高。农民拥有耕地很少,靠山吃山,种香菇的人很多,这两年又兴起采挖兰花贩卖挣钱。
当兰花热红遍大江南北时,卢氏县出现了近至来自栾川县和桐柏县、远至来自上海、北京的采兰人。这些人带来了一夜暴富的梦想。
但是,梦想很快被埋葬:有不少人被判刑、罚款了。
5月11日,记者在卢氏县法院档案室查找“兰花案”,一女性工作人员毫不费力地取出一沓2006年判决的案件的卷宗,“这些案子的判决日期挨得比较近,所以都在一起”。记者看到:
张民生,卢氏县磨口乡人,2004年10月至11月期间私采建兰110株待售,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分局查获。2006年7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
马跃,卢氏县瓦窑沟乡人,2006年4月私采96丛188株蕙兰。2006年7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郭忠虎,卢氏县潘河乡人,2006年4月25日至26日,私采兰花92丛185株蕙兰。2006年7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他们犯的均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法院刑事庭庭长李华说,今年还有几起“兰花案”没有判决。每年4月前后,兰花开花,于是4月就成为“兰花案”高发季节。
记者翻阅的卷宗中,有一人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他叫常立群,上海市长宁区人,2006年4月15日,在卢氏县非法收购蕙兰4丛共16株,其中从赵正军等5人手中掏8.1万元购买蕙兰一丛3株。16日,常立群在三门峡火车西站被几个人扣留并报警。2006年7月,卢氏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案中,赵正军等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不等的罚金。
◎能否依照“国际贸易公约”判“兰花案”?
记者采访了赵正军等被判刑的当事人,他们说:“虽然没有上诉,但是不服气,不理解。国际兰展搞到第17届了,不少地方都有兰花交易会,在南方玩兰花还可以贷款,为什么独独在卢氏就不行,就犯法?”他们说,常立群是上海兰花协会的人,在别的地方买兰花就没事。
挖兰花、买卖兰花到底是否构成犯罪,社会上有截然不同的认识。买卖兰花构成犯罪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兰花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并没有把兰科植物列进去。
卢氏县法院的判决依据是2003年2月13日起生效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附录中列了兰科所有种。
能不能用国际贸易公约惩罚国内公民?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一些兰花保护专家和律师认为“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