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4月7日起正式施行
2017-04-06 胡睿 闫东 微镇雄
私扩阳台、加盖顶棚等违法建筑,一直是云南省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随着城乡建设规模的迅速扩展,这些“难看更难拆”的违法建筑已经严重阻碍了城乡有序发展。明天(4月7日),专门针对城乡违法建筑的《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将正式施行,以地方立法形式为云南省城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共三十二条,以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立法依据,结合当前云南省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违法建筑突出问题,进行了细化和创新。《规定》明确了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并分别规定了城镇违法建筑指什么,乡村违法建筑指什么。同时,明确了“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依照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予以认定。”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理清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针对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划分不够清晰的问题,《规定》明确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置城镇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乡村违法建筑。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处置违法建筑相关工作。
违法建筑具体该如何依法处置?
《规定》明确了分类处置原则和方式: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正在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立即组织拆除。同时,《规定》充分体现“以民为本、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立足云南实际,为合理解决违法建筑遗留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拆除存量违法建筑的同时如何抑制新增违法建筑的产生?
《规定》强化了巡查责任和力度,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规划督察员,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履行监督责任,物业企业、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单位个人举报等措施,施行巡查网格化管理,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进行监管,实行早发现、早处置、零容忍。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涉及、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对经营性和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规定可采取停水、停电,冻结产权登记、变更和不办理相关证照,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
处置程序要依法规范,当事人权益也要有保障。《规定》明确,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作出处置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处置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规定》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同时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立法理念。针对云南省的农村性住房普遍存在已经取得土地许可, 但尚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实际情况,《规定》明确,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住房建设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土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可以补办手续。即对这些建筑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且允许补办规划许可手续。而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无房居住、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具有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未获得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之前,对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这样也充分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目前,云南省正在实施城乡“四治三改一拆一增”、村庄“七改三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出台《规定》就是要下狠心处置违法建筑,整治城乡私塔乱建、无序建设乱象。2017年,云南省将在深入摸底普查违法建筑的基础上,重点整治城市建成区主街道、风景名胜区周边及公路沿线违法建筑。
2017-04-06 胡睿 闫东 微镇雄
私扩阳台、加盖顶棚等违法建筑,一直是云南省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随着城乡建设规模的迅速扩展,这些“难看更难拆”的违法建筑已经严重阻碍了城乡有序发展。明天(4月7日),专门针对城乡违法建筑的《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将正式施行,以地方立法形式为云南省城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共三十二条,以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立法依据,结合当前云南省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违法建筑突出问题,进行了细化和创新。《规定》明确了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并分别规定了城镇违法建筑指什么,乡村违法建筑指什么。同时,明确了“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依照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予以认定。”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理清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针对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划分不够清晰的问题,《规定》明确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置城镇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乡村违法建筑。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处置违法建筑相关工作。
违法建筑具体该如何依法处置?
《规定》明确了分类处置原则和方式: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正在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立即组织拆除。同时,《规定》充分体现“以民为本、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立足云南实际,为合理解决违法建筑遗留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拆除存量违法建筑的同时如何抑制新增违法建筑的产生?
《规定》强化了巡查责任和力度,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规划督察员,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履行监督责任,物业企业、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单位个人举报等措施,施行巡查网格化管理,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进行监管,实行早发现、早处置、零容忍。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涉及、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对经营性和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规定可采取停水、停电,冻结产权登记、变更和不办理相关证照,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
处置程序要依法规范,当事人权益也要有保障。《规定》明确,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作出处置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处置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规定》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同时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立法理念。针对云南省的农村性住房普遍存在已经取得土地许可, 但尚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实际情况,《规定》明确,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住房建设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土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可以补办手续。即对这些建筑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且允许补办规划许可手续。而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无房居住、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具有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未获得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之前,对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这样也充分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目前,云南省正在实施城乡“四治三改一拆一增”、村庄“七改三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出台《规定》就是要下狠心处置违法建筑,整治城乡私塔乱建、无序建设乱象。2017年,云南省将在深入摸底普查违法建筑的基础上,重点整治城市建成区主街道、风景名胜区周边及公路沿线违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