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关问题政策解释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涪城区、游仙区及各开发园区所辖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安州区暂不适用。
二、关于《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因简政放权和市区财税体制改革涉及市区事权划分修改的表述内容。一是工业(含仓储、科研)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两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承担;批后实施过程中的两公告一登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成本核算等,由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分局承办;二是工业(含仓储、科研)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两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收取,土地成本由其按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分局的宗地成本核算表和成本拨付表直接拨付。
(二)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修改的内容。
1、因省级政策调整,取消了建设用地报征过程中土地管理费的收取;
2、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预存款制度。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社保资金预存款由项目业主缴纳,城镇批(次)用地中属工业(含仓储、科研)用地的社保资金预存款由申请报征土地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缴纳;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征地项目及经营性用地项目,其社保资金预存款,由市国土资源局缴纳。
3、为了使林业用地的征收报批顺利完成,应严格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耕还林异地转换费的预存制度,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至专户。
4、提高了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中对未年满16周岁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未买够15年养老保险人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发放的标准。
一是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12000元提高为15000元;
二是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除按规定为其购买一定年限的社保外,对未买够15年养老保险的,根据少买养老保险的年限,发给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为1500元。
5、绵阳城市规划区征地被拆迁农户住房安置政策的调整:
一是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区域范围缩小。统建房安置区域由原来的在涪城区城郊乡、石塘镇、青义镇、新皂镇、龙门镇、吴家镇,游仙区游仙镇、游仙经济试验区、石马镇、小枧沟镇,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普明街道办事处、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塘汛镇、松垭镇、绵阳科教创业园区所属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原则控制在二环路以内区域,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确定的统规统建房范围为准。)内的村、社调整为:在绵阳中心城区(以市城乡规划局划定范围为准)内的涪城区城厢街道办、城北街道办、朝阳街道办、工区街道办、南山街道办、城郊乡(含金家林园区)、石塘镇、青义镇、龙门镇、新皂镇、吴家镇,游仙区的涪江街道办、富乐街道办、游仙经济试验区、游仙镇、小枧沟镇(含游仙经开区)、石马镇,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普明街道办、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南街道办、塘汛镇、松垭镇及绵阳科教创业园区创业园街道办等所属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以市城乡规划局划定范围为准)以内的全部或部分村(社区)(详见附表)原则实行货币化安置为主、统规统建住房安置为辅。
二是强化了市辖区内的货币化住房安置政策。具体规定是:在绵阳中心城区和绵阳城市近期规划建设区域以内征地且户口在本村(社)的被拆迁农户,其地上青苗及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可按被拆迁应安置人员15.75万元/人标准(含35平方米/人拆迁房屋部分按政策计算的补偿款),以货币化方式一次性支付购房补贴。同时明确了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1)由被拆迁户户主持家庭全部成员签署书面意见或签字(盖章),并经公证机构公证认可的申请书和购房合同或已有合法住所产权证明,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购房补贴款直接拨付到商品房屋销售机构帐户或支付给被拆迁人家庭帐户;
(2)凡享受货币化住房安置的被拆迁户,今后不得再享受货币化安置、统规统建和统规联建安置,也不得享受宅基地政策,并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3)货币化安置的,不再享受每人2平方米的经营用房政策,不再享受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20平方米住房政策;
(4)户口虽不在本村社,但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且长期(五年以上)居住于此的被拆迁户,其地上青苗及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每户(只计1人)货币化补偿标准按5.3万元标准执行。
三是为避免市辖中心城区少数地方因商品房价高于4500元/平方米,被拆迁农户用补助资金买不到30平方米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涪城区、游仙区及各开发园区所辖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安州区暂不适用。
二、关于《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因简政放权和市区财税体制改革涉及市区事权划分修改的表述内容。一是工业(含仓储、科研)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两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承担;批后实施过程中的两公告一登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成本核算等,由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分局承办;二是工业(含仓储、科研)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两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收取,土地成本由其按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分局的宗地成本核算表和成本拨付表直接拨付。
(二)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修改的内容。
1、因省级政策调整,取消了建设用地报征过程中土地管理费的收取;
2、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预存款制度。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社保资金预存款由项目业主缴纳,城镇批(次)用地中属工业(含仓储、科研)用地的社保资金预存款由申请报征土地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缴纳;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征地项目及经营性用地项目,其社保资金预存款,由市国土资源局缴纳。
3、为了使林业用地的征收报批顺利完成,应严格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耕还林异地转换费的预存制度,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至专户。
4、提高了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中对未年满16周岁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未买够15年养老保险人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发放的标准。
一是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12000元提高为15000元;
二是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除按规定为其购买一定年限的社保外,对未买够15年养老保险的,根据少买养老保险的年限,发给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为1500元。
5、绵阳城市规划区征地被拆迁农户住房安置政策的调整:
一是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区域范围缩小。统建房安置区域由原来的在涪城区城郊乡、石塘镇、青义镇、新皂镇、龙门镇、吴家镇,游仙区游仙镇、游仙经济试验区、石马镇、小枧沟镇,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普明街道办事处、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塘汛镇、松垭镇、绵阳科教创业园区所属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原则控制在二环路以内区域,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确定的统规统建房范围为准。)内的村、社调整为:在绵阳中心城区(以市城乡规划局划定范围为准)内的涪城区城厢街道办、城北街道办、朝阳街道办、工区街道办、南山街道办、城郊乡(含金家林园区)、石塘镇、青义镇、龙门镇、新皂镇、吴家镇,游仙区的涪江街道办、富乐街道办、游仙经济试验区、游仙镇、小枧沟镇(含游仙经开区)、石马镇,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普明街道办、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南街道办、塘汛镇、松垭镇及绵阳科教创业园区创业园街道办等所属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以市城乡规划局划定范围为准)以内的全部或部分村(社区)(详见附表)原则实行货币化安置为主、统规统建住房安置为辅。
二是强化了市辖区内的货币化住房安置政策。具体规定是:在绵阳中心城区和绵阳城市近期规划建设区域以内征地且户口在本村(社)的被拆迁农户,其地上青苗及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可按被拆迁应安置人员15.75万元/人标准(含35平方米/人拆迁房屋部分按政策计算的补偿款),以货币化方式一次性支付购房补贴。同时明确了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1)由被拆迁户户主持家庭全部成员签署书面意见或签字(盖章),并经公证机构公证认可的申请书和购房合同或已有合法住所产权证明,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购房补贴款直接拨付到商品房屋销售机构帐户或支付给被拆迁人家庭帐户;
(2)凡享受货币化住房安置的被拆迁户,今后不得再享受货币化安置、统规统建和统规联建安置,也不得享受宅基地政策,并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3)货币化安置的,不再享受每人2平方米的经营用房政策,不再享受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20平方米住房政策;
(4)户口虽不在本村社,但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且长期(五年以上)居住于此的被拆迁户,其地上青苗及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每户(只计1人)货币化补偿标准按5.3万元标准执行。
三是为避免市辖中心城区少数地方因商品房价高于4500元/平方米,被拆迁农户用补助资金买不到3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