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城市规划区电动三轮车和老年代步车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我县城市规划区电动三轮车和老年代步车清理规范工作成果,维护城区交通秩序,净化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郯城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交警大队和郯城街道办事处联合研究确定,自2017年4月7日起对县城市规划区电动三轮车和老年代步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县城市规划区主干道上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和老年代步车为此次集中清理整治的重点车辆。
二、对电动三轮车和老年代步车违法载客、无证驾驶、闯禁区、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停车、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三、禁行区范围:县城市规划区实施限区域行驶,老城区以建设路(含)以北、文明路(含)以西、北外环路(含)以南、郯西路(含)以东区域内的主干道路为载客三轮车禁行区;东城新区以白马河路(含)以北、滨河路(不含)以西、师郯路(含)以南、205国道(不含)以东区域内的主干道路为载客三轮车禁行区。禁行区内主干道严禁三轮车载客通行。
乡镇载客电动三轮车和老年代步车严禁驶入县城市规划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轮椅国家技术标准》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动三轮车和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要依法取得机动车号牌,驾驶人要依法持有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凡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擅自从事非法载客营运的,驾驶人一律行政拘留,车辆一律予以查扣没收并强制报废拆解。
四、编号为“郯编”A牌载客电动三轮车已于2016年12月31日营运到期。2017年4月30日前,对“郯编”A牌载客三轮车实行有偿回收,回收补偿数额根据物价部门评估价值确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再查扣即予强制报废拆解,不再给予经济补偿。
五、在集中清理整治过程中,凡妨碍联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城市规划区电动三轮车和老年代步车清理整治办公室地点:县城东外环路与文化路路口向南路东首信停车场。
特此通告。
郯城县公安局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郯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郯城县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2017年4月6日
为进一步巩固我县城市规划区电动三轮车和老年代步车清理规范工作成果,维护城区交通秩序,净化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郯城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交警大队和郯城街道办事处联合研究确定,自2017年4月7日起对县城市规划区电动三轮车和老年代步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县城市规划区主干道上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和老年代步车为此次集中清理整治的重点车辆。
二、对电动三轮车和老年代步车违法载客、无证驾驶、闯禁区、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停车、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三、禁行区范围:县城市规划区实施限区域行驶,老城区以建设路(含)以北、文明路(含)以西、北外环路(含)以南、郯西路(含)以东区域内的主干道路为载客三轮车禁行区;东城新区以白马河路(含)以北、滨河路(不含)以西、师郯路(含)以南、205国道(不含)以东区域内的主干道路为载客三轮车禁行区。禁行区内主干道严禁三轮车载客通行。
乡镇载客电动三轮车和老年代步车严禁驶入县城市规划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轮椅国家技术标准》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动三轮车和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要依法取得机动车号牌,驾驶人要依法持有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凡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擅自从事非法载客营运的,驾驶人一律行政拘留,车辆一律予以查扣没收并强制报废拆解。
四、编号为“郯编”A牌载客电动三轮车已于2016年12月31日营运到期。2017年4月30日前,对“郯编”A牌载客三轮车实行有偿回收,回收补偿数额根据物价部门评估价值确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再查扣即予强制报废拆解,不再给予经济补偿。
五、在集中清理整治过程中,凡妨碍联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城市规划区电动三轮车和老年代步车清理整治办公室地点:县城东外环路与文化路路口向南路东首信停车场。
特此通告。
郯城县公安局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郯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郯城县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