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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血汗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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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1490675962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 王建国
注册资本: 9210.987300万美元
成立日期: 1996年09月01日
营业期限自: 1996年09月01日 营业期限至: 2046年08月31日
登记机关: 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4年03月19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
投诉人于2015年7月起在被投诉人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处工作,工种为导购员,工作地点在盐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大丰店。被投诉人从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每月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代发投诉人工资,因此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投诉人的劳动关系是连续不间断的,其中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用人单位是被投诉人,而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用人单位则成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投诉人没有为投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投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2016年1月1日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投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6年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且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均由被投诉人支付投诉人工资,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也均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投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第100条规定,请求责令被投诉人限期缴纳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
由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用人单位是被投诉人,其没有依法与投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投诉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请求责令被投诉人依法支付投诉人双倍工资。


IP属地:江苏1楼2017-04-11 11:12回复



    IP属地:江苏2楼2017-04-1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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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劳动局:
      你们好。
      我在此举报和投诉【美的公司】柜机分厂(即:美的公司芜湖本部)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无视劳动者切身利益,剥削劳动者的行为!
      我本人就是【美的公司】柜机分厂的一名(新)员工。虽然进来【美的公司】柜机分厂工作不久,但我深深感受到在【美的公司】柜机分厂工作简直就是如炼狱一般毫无差别,说严重点就可以堪比“富士康”了!
      【美的公司】柜机分厂在招聘时说是工作11个小时,2班倒,且半个月(才)倒一次班工作制。“呵呵”,可真是如假包换的工作11个小时,2班倒,且半个月(才)倒一次班工作制啊!每天上班除去白班中午11:30分—12:10分左右的40分钟时间为吃饭+休息,下午3:20分—3:40分左右的20分钟时间为中间休息;夜班的23:30分—(次日)00:10分左右的40分钟时间为吃饭+休息,(次日)凌晨3:20—3:40左右的20分钟时间为中间休息之外,几乎每天到了下班时间至少也得要再加班30分钟,甚至有时就干脆加班到了另一个班次的人来上班了才下班(即加班了一个小时)!要是这么算起来的话,不带工作期间吃饭+休息的40分钟+中间休息的20分钟,还真的是切切实实的工作11个小时哦。在这么一个高温季节下工作过后,既然吃饭+休息+中间休息的时间才为1小时左右,而且有时根据生产的需要,中间休息的时间就只有5—10分钟左右!而且到发工资时,所发工资里的加班工资严重不符合我们加班时间的工资!
      在工作岗位上时,【美的公司】柜机分厂的一些岗位具有比较危险的,而【美的公司】在此方面毫无措施,简直就是视劳动者的人生安全于不顾。就比如气焊枪刚焊好的高、低压铜管温度还是非常非常的高,而一道工序的人是有可能触碰到还处在高温状态下的高、低压铜管的,然而【美的公司】对此却未采取有效的手段来消除生产中的安全隐患,也没有发放有效的防护用具给其受到生产中有遇到安全隐患的员工,只是在焊接点处覆盖了沾了水的旧手套,但是要知道温度是会传导的啊,虽然把焊接点处给覆盖住了,但是高、低压铜管周边的温度呢!
      在防暑降温方面就更可怕了!【美的公司】亏了还是做空调的,但是在厂房里的工作环境却像火炉一般,没有完全配备大型的风扇,大多都是好几个岗位凑一起吹一台大电风扇,更不可理解的是大多是夜班的时候,【美的公司】设置的饮水机的水桶是空的,让在高温下工作的员工们无水可喝,要是问班组长要水喝,班组长就说:“我也没有,你自己去自助售货机那买”!我听了真是很寒心,我们在高温下为公司卖命,到口渴时却还要自己掏钱去自助售货机买水喝!”
      我在上面也已经说到了,【美的公司】柜机分厂是2班倒,且半个月(才)倒一次班工作制,就算是如此,可有时就这半个月才能休息一次的机会也常常会被推迟。
      就以我本人的亲身体会来说,结合每天都要切切实实的工作11个小时,而且几乎每天还要加班;员工在工作期间休息时间过短;对于生产中有遇到安全隐患的岗位员工无有效防护措施和发放有效的防护用具;防暑降温措施严重不……让我们进去工作的员工实在是无法忍受那种严酷的工作环境。有些年轻的人刚来工作一个天,到了第二就再也没有来过了!因此【美的公司】只要一到寒暑假的时候就大招特招学生来填补走失的人员,反正人走了还可以招来人,从来不予劳动者签订正式或短期的劳动合同,因此【美的公司】就用这种方式来不断的剥削进厂工作过的人员!
      因此在此举报和投诉【美的公司】柜机分厂(即:美的公司芜湖本部)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无视劳动者切身利益,剥削劳动者的行为!希望能得到市劳动局领导的重视,并恳请市劳动对此类情况应按《劳动法》从重、从快严格查处,特别是对于这些个所谓知名的大公司!此外建议市劳动:在调查、核实、取证的时候,能够走到厂区的每个厂房的员工那里去问问,我相信你们会得到如实的回答的!千万不要只是问问厂区的领导或是班组长等人员,一定要去听听一线员工的声音!(转)


      IP属地:江苏3楼2017-04-27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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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的非法用工: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交社保金,劳动者权益何在?
          凭心而论,在到美的工作之前,对美的我是钦佩的,“原来生活可以更美的”他总能给人无限的想象和憧憬!强势的宣传给人们的感觉也是那么完美无缺、毫无瑕疵!“美的”俨然已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可是如果不是在美的工作,不是去亲身体会,你一定不会相信一个价值530多亿的品牌、拥有5家上市公司、被评为最佳雇主的美的公司,在新劳动法颁布已2年之后的今天,还会 “非法用工”,作为当事人对美的我失望了….我怀疑美的你是如何成为最佳雇主的?
          自2009年10月13日开始至12月21日晚本人一直在为美的工作, 当时担任公司“美的电子鞋柜”华东区域经理,负责“美的电子鞋柜”招商,约定基本工资每月3000月,出差费用补助每月不超过6000元,工资与出差费用补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信费)每月15——20号同时支付,另有业务提成年底一起支付;在此工作期间本人自行垫付出差费用1万2千余元,完成40万销售业绩,12月21日晚美的公司临时通知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按标准美的公司应支付本人18800元(工资6800元,出差费用12000元),直到现在美的公司未给本人支付任何费用,也未缴纳社保金。
          本人从到公司之后要求其签订劳动协议、办理入职手续,美的公司电子鞋柜项目负责人却说 “上级出差不在,你先到市场开始工作,随后给你办理”,本人(在15——20号期间)多次要求其发放工资及出差费用,美的公司电子鞋柜项目负责人却以“未办理入职手续为由工资及出差费用无法发放,下个月办好入职手续一起支付”为由推托, 随后又以“自考毕业证查不到编号无法办理入职手续”为由突然提出与本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致使本人失业,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12月21号晚美的公司电子鞋柜项目负责人通知本人停止工作时,承诺2010年元月6号给本人支付全部费用,本人6号从浙江到中山美的公司要求其支付费用时,该负责人却以“未办理入职手续,公司报不了费用”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费用,说元月25号私人给我1万元,其余部分3月份在尽量给我想办法(听语气言下之意想不到办法就算了),让人纳闷的是他会为美的掏私人腰包吗?对于这样的结果我想任何人都不会同意,本人多次与其交涉,而该负责人却说“这是我才会帮你,换了别人谁还会理你”,在最后一次电话的过程中,该负责人说“…如果按这样的办法(说元月25号私人给我1万元,其余部分3月份在尽量给我想办法)不行你自己想办法去”随即把电话挂了。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根据以上法律美的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交社保金已属非法用工,如此“最佳雇主”的明星企业都可以公然践踏法律,藐视国家的法律存在,侵害劳动者的权益,难道美的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吗?
            一年几百亿的销售额,却要拖欠劳动者工资费用的美的公司——你拿什么让老百姓来相信你?


        IP属地:江苏4楼2017-05-0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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