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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社会~最近怎么这么多类似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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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4月11日报道 2015年,山西吕梁孝义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副主任王震私用公车,醉驾撞死2名矿工之子后逃逸,事后投案,称不知自己撞了人。当地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法院审理后,仅以交通肇事罪判刑5年。检察院向山西省高院提起抗诉。2名孩子的父母也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事发2015年11月17日晚8点01分,王震公车私用,醉驾当场撞倒两名学生,不立即救护也不报警而是当场逃逸,是那名上晚自习一起归家的第三名同学报警,说清他的车牌,笔者推测很有可能是有人给王主任通风报信分析厉害并巧授机谋,才于事后一个小时40分钟去投案自首,并且撒谎。他的行为极为恶劣,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因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是常识,而且酒驾入刑早以宣告天下,警方也举行多次的专项行动查酒驾,王震作为政府官员没有理由不知。他醉酒驾车的行为,是置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及其他道路通行参与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由此可以判断,其主观上放任的态度已经非常明显,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其次,他醉驾事故发生后,一不施救二逃逸三还伪造了没逃逸现场,他是让其朋友李嘉振将肇事车开回现场,他有一个小时40分钟的真空处理时间,然后才经的酒精血液酒精含量仍然高达到161.47mg/100ml,而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8mg/ml的就属于醉驾,就要被判拘役。王震血液酒精含量这么高,造成的事故后果这么严重,因何只是以交通肇事罪判个五年呢?

  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王震当场撞死一名学生,撞伤一人不及时送医,是路人报警打的120,学生十天后死亡。也就是说即使按交通肇事罪判,也该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何况我国自2009年开始对将部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范畴。最高法《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认为只撞死两人没有继续撞伤其他人就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那是狡辩,夜晚路上参与交通人少悲剧少,这个利益不能归功于王震。
  两条人命的案件,部分证据却在检察院失踪,借口时间长了,保管不善。案发至今也不过一年半时间,对案件性质这么重要的证据却能不翼而飞,岂不怪哉?检察院证据失踪,法院判决匪夷所思的轻,这难道是欺世人都眼瞎不懂法么?正常量刑即使不是无期,也不会少于十年,却创造了只有五年期的奇迹,这到底是原告请的律师牛逼还是我们的法官喝高记不得法律了?


IP属地:湖北1楼2017-04-13 14:20回复
    第一句看成了车震,我擦


    2楼2017-04-1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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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的败类


      IP属地:湖北3楼2017-04-1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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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哎哎哎哎哎哎


        5楼2017-04-13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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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社会是怎么了


          6楼2017-04-13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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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66666666666666666 可以吗


            IP属地:四川7楼2017-04-13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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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事必涉贪腐,公检法一家,很容易造成这样的后果。这方面可以学习下美国。


              8楼2017-04-13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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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条人命的案件,部分证据却在检察院失踪,借口时间长了,保管不善。。。。
                这黑暗。。


                IP属地:广东9楼2017-04-13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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