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敬告各广大购房者在买卖商品房过程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1.购房者购房前须仔细查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明晰甲乙双方权责。
2.在购买商品房时,房开企业销售部(营销中心)在醒目位置应张贴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效证件,方可进行认购。
3.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前必须查看该小区(楼盘)是否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确定欲购房屋在预售许可范围内,否则,不得购买。在预售楼盘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要以认筹、预订、排号、购买VIP卡等方式向房开企业交纳定金、预定款等。
4.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不得签订纸质合同,应签订电子合同,并设置合同密码。
5.购房者支付的预售款应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确定的监督银行账户上,否则购房者可拒绝付款。
6.不要购买房开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的商品房,或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的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将整套分割拆零销售的商品房。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如不符合下列条件,买受人可拒绝接房: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商品房经检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房开企业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正常使用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保修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约定的保修时间。
9.购房者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于房屋交付使用前到县住建局缴纳公共部位的专项维修资金,凭维修资金缴纳票据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
监督部门:黎平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办公室
监督电话:0855 - 6211599
2017年3月23日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敬告各广大购房者在买卖商品房过程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1.购房者购房前须仔细查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明晰甲乙双方权责。
2.在购买商品房时,房开企业销售部(营销中心)在醒目位置应张贴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效证件,方可进行认购。
3.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前必须查看该小区(楼盘)是否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确定欲购房屋在预售许可范围内,否则,不得购买。在预售楼盘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要以认筹、预订、排号、购买VIP卡等方式向房开企业交纳定金、预定款等。
4.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不得签订纸质合同,应签订电子合同,并设置合同密码。
5.购房者支付的预售款应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确定的监督银行账户上,否则购房者可拒绝付款。
6.不要购买房开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的商品房,或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的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将整套分割拆零销售的商品房。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如不符合下列条件,买受人可拒绝接房: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商品房经检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房开企业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正常使用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保修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约定的保修时间。
9.购房者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于房屋交付使用前到县住建局缴纳公共部位的专项维修资金,凭维修资金缴纳票据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
监督部门:黎平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办公室
监督电话:0855 - 6211599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