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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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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
据了解,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在经历了11次10%的上调之后,去年首次按照6.5%左右的标准上调,今年涨幅进一步放低至5.5%左右。
确定5.5%左右的上调比例,是综合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口老龄化新形势慎重做出的决策,统筹考虑了经济发展状况、职工工资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人口老龄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后确定的调整幅度。
“在调整过程中,具体到每一位退休人员,由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的不同,养老金水平不同等原因,实际调整水平具体到每一个人,也会有一定的差异,人社部将在此次调整中指导各地制定本地区待遇调整的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尽快把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下一步人社部将研究建立兼顾各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合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6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止2016年12月31日,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59元的,按59元调整。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它事宜。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宜单位,其退休人员由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四、审批和发放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表格,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五、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同配合,9月底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112评论 分享学生保险网04-27 14:31 138赞 踩
吉林省关于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附计算公式】
  吉林省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6)65号
  各市(洲)、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5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59元的,按59元调整。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它事宜。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宜单位,其退休人员由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三、资金渠道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表格,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五、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同配合,9月底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吉林省2017年养老金计算公式:
  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
  月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龄补贴率×(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12


1楼2017-04-29 12:42回复